何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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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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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12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曹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鄒X,安徽永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來民二初字第002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何XX為其所有的皖M×××××號小型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和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其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200000元,機動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5705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2014年10月20日21時10分,何XX駕駛皖M×××××號小型客車沿312省道行駛至312省道98公里20米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撞到滁來公路隔離綠化帶,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000元的交通事故。經來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XX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何XX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皖M×××××號小型客車的車輛損失及造成的路產損失進行評估,結論:何XX所有的皖M×××××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為105996元,滁來公路的路產損失為30000元。后,何XX賠償來安縣興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產損失30000元,支付施救費1800元。因何XX為皖M×××××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故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車輛損失105996元、滁來公路路產損失30000元、鑒定費4500元、交通費500元及施救費1800元,合計14279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應當準許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何XX車輛損失105996元、支付何XX墊付的滁來公路路產損失30000元;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施救費、評估費和交通費。
皖M×××××號小型客車的車損和滁來公路路產損失金額,是依據何XX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的證據,其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何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何XX為皖M×××××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評估報告認定何XX的車輛損失為105996元,滁來公路的路產損失為30000元,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何XX的車輛損失和何XX已墊付的路產損失。某保險公司辯解其定損金額為41116元,但該定損報告何XX未簽字確認,故對某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予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系交通事故發生后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何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4500元和交通費500元,因何XX未提供相應票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何XX的合理經濟損失為:車輛損失105996元、施救費1800元、滁來公路路產損失30000元,合計13779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何XX137796元;二、駁回原告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16元,減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何XX負擔15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0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評估報告不符合客觀真實,與其公司作出的定損報告差距過大,不應以此認定何XX的實際損失。何XX主張路產損失缺乏依據,不應支持。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駁回何XX的一審訴訟請求,案件的訴訟費由何XX負擔。
何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何XX賠償其車輛損失105996元,墊付的路產損失300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何XX為皖M×××××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車損的評估與其公司作出的定損報告差距過大,對該評估報告不應予以采信,應當重新鑒定。本院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作出的定損報告為其公司單方制作,且何XX不予認可,對該定損報告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公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某保險公司此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何XX支付的30000元路產損失缺乏依據,不應支持。本院審查認為,本案事故造成道路隔離綠化帶的路產損失客觀存在,該損失金額有來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公司的評估報告、路產管理方出具的收據相互印證。某保險公司否認該項損失,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5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萬 杰
審 判 員 葛敬榮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