賁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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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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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00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謝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賁XX,男,漢族,住安徽省來安縣。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來民二初字第00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賁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賁XX為其所有的皖M×××××號小型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均投保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8624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
2013年11月26日17時20分,袁周林駕駛皖M×××××號汽車,沿G2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196KM+300M處時,先后與何江駕駛的手扶拖拉機、姜德云駕駛的手扶拖拉機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何江、姜德云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省天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袁周林應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江應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姜德云不負責任。
受安徽省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委托,安徽中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皖M×××××號汽車進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安徽中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中平評估(2014)0280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載明:估損總值為69040元,修理項目及材料費用見清單。賁XX支付評估費2500元。賁XX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事故損失合計71540元。
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委托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M×××××號汽車進行公估。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公估結論認為,該車保險事故推定全損價值為52088.96元。
原審法院認為:賁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發(fā)生事故后,安徽中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損失進行了評估,該評估結論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如有證據(jù)足以反駁該評估結論,應申請重新鑒定,而不應在訴訟中單方委托另行評估,故對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作出的推定全損公估結論,不予采信。賁XX的車輛損失系其與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賁XX除可以基于侵權法律關系向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外,也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故賁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某保險公司按責承擔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賁XX為皖M×××××號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種。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后,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賁XX支付的評估費2500元屬合理支出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對賁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69040元及評估費2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賁XX71540元。案件受理費1589元,減半收取794.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根據(jù)其委托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M×××××號汽車的公估結論,該車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52088.96元,故應當按照52088.96元計算車輛損失。根據(jù)合同約定,其他侵權人應當承擔的交強險賠償部分,其不應負擔。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其向賁XX賠付36600.87元。
賁XX答辯稱:原審判決對證據(jù)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的證據(jù)與原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原審。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當向賁XX支付多少保險理賠款。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賁XX為其所有的皖M×××××號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涉案車輛經(jīng)安徽中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確定車損金額為69040元。某保險公司在原審過程中,單方委托作出涉案車輛推定全損公估的結論,并以此主張按52088.96元計算涉案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依法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評估,故對某保險公司此節(jié)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賁XX為評估車損金額向評估單位支付的2500元評估費系合理費用,亦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案為合同之訴,賁XX依據(jù)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jù)合同約定,在賠償中應當扣除事故中對方車輛應承擔的交強險部分,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賁XX有相應的合同約定并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故對某保險公司此節(jié)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葛敬榮
審 判 員 陶繼航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