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趙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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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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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鐵民一終字第00168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開原市。
負責人:孟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女,1951年生,漢族,住開原市。
委托代理人:劉XX,遼寧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男,1990年生,漢族,住開原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962年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審原告孫XX與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趙X、趙X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開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開民一初字第00760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馮XX、被上訴人孫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趙X、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一審訴稱:2014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趙X駕駛的遼MXXX61號大型客車,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他人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上乘客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另遼MXXX61號大型客車在被告中保開原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原告依法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6381.03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XX一審辯稱:我車投保了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15萬元,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中保開原公司一審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15萬元,其中傷殘賠償金10萬元,每人醫藥費5萬元,每次事故醫藥費免賠500元或者20%,以高者為準。訴訟費、鑒定費不是公司理賠范圍。
被告趙X一審未提供書面答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7時40分,王新春駕駛MU0583號兩輪摩托車在二西線開原市業民鎮帝華起重機廠門前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被告趙X駕駛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趙XX的遼MXXX61號大型客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遼MXXX61號大型客車上乘客原告孫XX等人受傷。經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X和王新春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經開原市中心醫院診斷為:右胸外傷、右2、3、4、5肋骨骨折、左足外傷、肺大皰,住院治療31天,二級護理。2014年10月8日,經鐵嶺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為十級傷殘。另查明:遼MXXX61號大型客車在被告中保開原公司投保了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特別約定每人責任限額15萬元,其中殘疾賠償限額10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5萬元,每次事故醫療費免賠額為5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以高者為準。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經濟損失為:醫療費6202.35元、誤工費至定殘前一日為11700元{100元/天X(31天+86天)}、護理費2972.28元(95.88元/天X3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65元(15元/天X31天)、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18941.4元{10523元/年X(20年-2年)X10%}、交通費500元、鑒定費850元,計41631.03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身體健康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被告趙X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造成乘車人原告受傷住院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钡囊幎?,車輛實際所有人被告趙XX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X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因遼MXXX61號客車在被告中保開原公司投保了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應由被告中保開原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趙XX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特別約定,每次事故醫療費免賠額為5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以高者為準,原告的醫療費為6202.35元,免賠20%為1240.47元,應由被告趙XX負擔。本案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事故車輛投保的是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孫XX40390.56元(其中:醫療費4961.88元即6202.35元的80%、誤工費11700元、護理費297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5元、殘疾賠償金18941.4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850元);二、被告趙XX賠償原告孫XX1240.47元(即醫療費6202.35元的20%);三、被告趙X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890元,由被告趙XX負擔840元,原告孫XX負擔50元。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及請求: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案應先以交強險予以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時,再用商業險在劃分責任的基礎上賠償。本案的訴訟主體應為運輸合同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孫XX及趙XX。將上訴人列為本案被告在事實和法律上均無依據。發生事故的客車實際載客25人,已超過了保單中約定的核定載客17人,應按特別約定內容認定上訴人的賠償責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孫XX二審答辯認為:一審判決公正,要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我們起訴的案由是承運人侵權,不是交通事故。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內賠償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應按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處理。關于超載問題,本案事實是沒有超載行為,定員38人,實際載客25人。定員38人行車證上有記載。
被上訴人趙X、趙XX同意孫XX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承運人應當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被上訴人趙X駕駛大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訴人孫XX受傷住院治療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被上訴人孫XX有權選擇依照該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因該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被上訴人孫XX合理的經濟損失,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肇事客車核定載客38人,投保座位險17人,事故發生時實際載客25人,并未超載。上訴人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孫XX的損失超過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與實際載客人數的比例確定的每人(座)責任限額,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飛
代理審判員 賈春紅
代理審判員 董瑞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