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趙XX等與某保險公司、開原市房產物業管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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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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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鐵民一終字第00668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XX,系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男,1935年生,漢族,住開原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女,1939年生,漢族,住址同上。
甲、趙XX委托代理人:乙,男,1969年生,漢族,住開原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開原市房產物業管XX。
法定代表人:楊XX,系該單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XX、閆X,系遼寧君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開原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關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趙XX、開原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房產物業)、開原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開民一初字第003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孟XX,被上訴人甲、趙XX委托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開原市房產物業管XX委托代理人孫XX、閆X,被上訴人開原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訴稱:2014年3月23日晚19時許,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33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房產物業辯稱:原告的損失,是自來水管線造成的,如果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就應由保險公司來理賠。物業公司參加了平安物業保險,保險費4萬元,累計賠償額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額18萬元,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額3萬元,其中財產損失15萬元,免賠額500元,或者是10%,以高為準。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屬于侵權責任糾紛,保險公司不屬于侵權人,不是本案的被告。本案被告物業管理公司雖然存在保險合同,但是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業主自有物品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約定原告自訴是自來水管道損壞,造成的漏水及損失,應當由五樓侵權人賠償責任,本案自來水管道爆裂,應當由自來水公司維修管護,不屬于物業維修管護的范圍,管道屬于私人空間所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自來水公司辯稱:根據鐵嶺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原告爆裂的水管不屬于我公司的管理范圍,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甲、趙XX與案外人雷夢晗、杜有坤(雷夢晗、杜有坤均提起訴訟,于2014年6月24日撤回起訴)均為開原市新城街御花苑小區1號樓4單元業主,二原告為3樓,雷夢晗5樓,杜有坤為同單元居住4樓。2014年3月23日晚間19時許,5樓的案外人雷夢晗家自來水管線在廚房內爆裂,自來水漏水將案外人雷夢晗家,4樓杜有坤家,3樓二原告家分別沖刷。造成二原告木制地板等被泡裂,墻面脫落。2014年6月17日,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鐵嶺華誠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物品損失作評估。2014年8月18日,該所對原告家損失物品評估為6396元,評估費用2000元。另查,原告于2003年間居住該樓房,同一單元供水設施由建筑商施工建設。其自來水管線由第一層樓通過各住宅用戶往樓層高住戶排列送水。3月23日晚,居住5樓的雷夢晗家自來水主管線突發爆裂,漏出的自來水將上述三家部分財物沖壞引起本案。又查,被告房產物業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保險期限12個月。保險合同第三款約定“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中列明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工作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1、第三者人身傷亡;2、物業管理區域外的第三者財產損失;3、業主共有的物業財產損失;4、其它未在本條款中責任免除列明除外的財產損失”。該漏水事故發生在保險理賠期內。
原審法院認為:途經五樓雷夢晗家的居民用水管線爆裂,將雷夢晗、杜有坤及二原告家部分財物沖刷、浸泡,造成了原告甲家物品損失的事實清楚。又經鑒定部門評估損失程度為6396元,本院對評估結論予以確認。而從被告自來水公司提供的《鐵嶺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關于供水設施維修界限劃分看,該“管線”系被告自來水公司對該樓供水主管線分支出來對該單元6戶居民供水的管線,應認定為單元供水主管線。但本樓的設計特點一樓至六樓送水管線從各用戶穿行,被告自來水公司無法對管線維護或者預見侵害的發生,因此,被告自來水公司無責任。案外人雷夢晗家廚房內供水主管線爆裂,造成自家被水沖淹,雖撤回訴訟不再主張權利,其對于事件的發生亦沒有可預見性,又無證據證明管線的破裂與其有關聯,因此,案外人雷夢晗亦沒有責任,不負賠償義務。本案中的被告房產物業系該小區內的物業主管部門,負有對小區內的個體財物、公共設施及安全隱患等予以管理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而被告房產物業既然接管該小區內的物業管理,不單單是對“表面內”的空洞管理,對于責任不清,發生事件的因果關系不明,產權劃分不明確的轄區內各類事件均負有義務去監督管理以及維護。本案中,“爆裂管線”是因質量原因還是人為因素爆裂并不清楚,原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由物業部門承擔賠償義務后,享有追償的權利。故此,被告房產物業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義務。本案中,被告房產物業公司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險種,該險種的保險約定由被告保險公司對被告物業公司管轄的、因意外導致意外事故,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庭審中,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第五條、第十款約定的依法應由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承擔維修、養護責任的相關管線和設備自身的損失及其導致的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的免責條款拒絕理賠。本院認為,該條款未明確產權不明,維護、維修不明的責任承擔。“爆裂管線”雖屬通過個體住戶的自來水主管道,但個體住戶無法對該段落“公共管線”維護和修理。而負責供水的被告自來水公司根據鐵嶺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對該管線不予以維護、維修。因此,“管線”的日常維護和修理只能由收取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主管部門承擔。被告物業公司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險種,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故對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解陳詞不予以支持。本院為維護社會正常生活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
公司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甲、趙XX財產損失5756.40元(扣除6396元X10%的免賠率639.60元)。
二、由被告開原市房產物業管XX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甲、趙XX各種經濟損失639元。
三、被告開原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司法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中國平
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上訴人不是本案被告。對甲、趙XX的財產損失,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甲、趙XX、開原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處、開原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因居民用水管線爆裂,造成被上訴人甲、趙XX家部分財物沖刷、浸泡。經鑒定部門評估損失程度為6396元,本院對被上訴人甲、趙XX家財產損失6396元予以確認。本案中的被上訴人房產物業系該小區內的物業主管部門,負有對小區內的個體財物、公共設施及安全隱患等予以管理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爆裂管線”是因質量原因還是人為因素爆裂并不清楚,原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由物業部門承擔賠償義務后,享有追償的權利。故此,被上訴人房產物業對被上訴人甲、趙XX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義務。因被上訴人房產物業公司在上訴人平安公司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險種,該險種的保險約定由被告保險公司對被告物業公司管轄的、因意外導致意外事故,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原審判決上訴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是本案被告。對被上訴人甲、趙XX的財產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經查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 軍
審判員 孫愛萍
審判員 張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