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XX和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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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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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3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 2015-06-26
原告吉安XX和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候晉軍、劉方勇,江西智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茜、諶術武,該公司職工。
原告吉安XX和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安XX和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候晉軍、劉方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茜、諶術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8月25日3時左右,劉厚銘駕駛贛D×××××/贛D×××××掛重型牽引車行駛在205國道2897KM+900M處,因避讓對向車輛,導致車輛側翻,造成公路、房屋、樹木以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厚銘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積極向受損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同時,原告車輛已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但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處理理賠事宜,未果。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公路損失費、林木損失費、房屋損失費、車輛施救費等損失共計8706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506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訴請掛車的損失在我公司沒有買保險,所以掛車的損失不應賠償。保險條款約定主掛車視為一體是針對第三者的損失而不是掛車的車損。訴請的公路、林木、房屋的損失是原告單方賠償的損失,沒有提供第三方的鑒定,我方認為不是真實發生的損失金額,根據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原告的損失未經保險公司定損的應當視為無效。施救費用過高,由原告造成擴大損失的部分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證明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車輛受損、路旁房屋、道路、樹木等毀壞的事實;3、駕駛證、行駛證,證明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駕駛人系合法駕駛;4、機動車強制險保險單、商業險保險單,證明事故發生時,原告已在被告處為贛D×××××/贛D×××××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以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且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該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主車與掛車贛D×××××連接一起使用時視為一體,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5、公路賠償通知書、毀壞公路路產索賠清單、路產損失發票、鐘瑞媚損害賠償憑證、鐘瑞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鐘達強損害賠償憑證、鐘達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拖車費吊車費等施救費發票,證明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自身車輛損失及賠償惠州市博羅公路管理局路產損失費1060元、賠償鐘瑞媚財產損失3000元、賠償鐘達強財產損失2000元、車輛施救費21000元等損失的事實。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質證的意見為:1、對原告的主體資格和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2、駕駛證是否有違章行為不能體現,不能證明當時駕駛證是否有效,對行駛證沒有異議;3、對保單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主掛車是針對第三者的賠償,原告沒有提供掛車的保單;4、對公路賠償通知書和路產損失發票沒有異議,兩份賠償憑證是原告單方核定沒有經過保險公司核定,我方認為屬于無效憑證,施救費發票真實性無法判斷,且21000元施救費應該包含了主車和掛車的施救費,我方認為掛車的施救費不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也超出了當地物價局規定的施救費標準。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投保單,證明主掛車連接在一體是針對第三者責任險;2、定損單,證明贛D×××××車輛的損失定損為37566元。原告經庭審質證認為,對投保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特別約定沒有特指第三者責任險,故對關聯性有異議;對定損單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原告吉安XX和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贛D×××××號半掛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保險單正本中,注明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盜搶保險、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8日0時至2015年8月7日是24時止。特別約定:“尊敬的客戶,投保次日起您可通過本公司網站http:www.cindapcic.com、客服電話4008667788、營業網點核實保單及理賠信息。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請及時通過網站留言或客服電話聯系本公司。為保障您的利益,請在收到本保險單一周內撥打我公司24小時服務熱線4008667788核實保險單等信息。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車和掛車贛D×××××掛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賠償限額為限”。2014年8月25日03時05分,原告吉安XX和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劉厚銘駕駛贛D×××××/贛D×××××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205國道2897KM+900M處,因未確保安全因素避讓車輛,車輛側翻造成鐘達強所在的小組村道損壞、鐘瑞媚房屋及樹木、公路局路產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惠州市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厚銘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在惠州市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主持下達成賠償協議,原告賠償惠州市博羅公路管理局路產損失1060元、賠償鐘達強村道、灌溉渠道維修費2000元、賠償鐘瑞媚房屋維修及樹木損失3000元。原告花費拖車、吊車等施救費21000元。訴訟中,原、被告就贛D×××××、贛D×××××掛的車輛損失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確認兩車的車輛損失為48000元。另查,事故發生時,劉厚銘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
以上事實,經庭審質證,有原告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公路賠償通知書、毀壞公路路產索賠清單、路產損失發票、鐘瑞媚損害賠償憑證、鐘瑞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鐘達強損害賠償憑證、鐘達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拖車費吊車費發票和當事人陳述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誠信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在被告處為主車贛D×××××投保時,商業險保險單中的關于“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車和掛車贛D×××××掛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賠償限額為限”的特別約定,是否只針對第三者責任險這一險種。從保險單正文可以看出,特別約定這一欄是在列舉了承保的所有險種之后,且特別約定的內容并未指定針對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辯稱該特別約定是只針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問題,主、掛車兩車的車損原、被告雙方在訴訟中已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準許。原告賠償給鐘達強、鐘瑞媚的損失經惠州市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泰美中隊出具了賠償憑證,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拖車吊車施救費,已提供發票予以證實實際發生,被告提出費用過高超出標準,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辯解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吉安XX和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75060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李麗萍
審判員朱為業
人民陪審員宣春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