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X、某保險公司與顧X、某保險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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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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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蘇民再提字第00087號 民間借貸糾紛 再審 民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09-22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顧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蘇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
負責人:全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XX,該分公司職員。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XX。
再審申請人顧X因與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XX返還墊付款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鹽城中院)(2014)鹽民終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以(2015)蘇審二民申字第00184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顧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射陽縣法院)一審查明:顧X于2008年11月10日從張XX處購買蘇0944412號變型拖拉機,未辦理變更登記。2010年4月6日,顧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2010年7月26日8時30分許,唐明來駕駛電動自行車后載顧寶花、梁程沿射四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射四線通洋鎮新塘村十組管興兵家東側路段時,遇前方同方向顧X駕駛的蘇0944412號變型拖拉機右轉彎出道路,唐明來往左打方向避讓,越過路中間黃實線,與相對方向楊定龍駕駛的蘇0940494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唐明來、顧寶花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顧X駕駛機動車出道路時,未能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為由認定顧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明來、顧寶花就其所受到的損害向射陽縣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1)射開民初字第0184號民事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唐明來、顧寶花各項損失計72914.3元。該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與唐明來、顧寶花達成71500元的賠償協議,并已賠付完畢。
一審另查明,顧X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的功率為40KW。
2013年9月25日,某保險公司向射陽縣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認為顧X持C3E照駕駛變型拖拉機,屬于準駕車型不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請求判令顧X、張XX連帶返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的保險理賠款71500元。
射陽縣法院一審認為:一、《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條規定,拖拉機駕駛人準予駕駛的機型分為(一)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G”;(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動機功率不足14.7千瓦),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H”;(三)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K”。從形式上看,上述部門規章均未對駕駛變型拖拉機應持有哪種駕駛證作出規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規定:“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對拖拉機組的定義為: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手扶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輪式拖拉機。其中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還包含手扶變型運輸機,即發動機12小時標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機底盤,將扶手把改成方向盤,與掛車連在一起組成的折腰轉向式運輸機組。雖然《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條規定,大中型拖拉機的發動機功率大于14.7KW。但變型拖拉機是否屬于拖拉機范疇應綜合功率、速度、是否需要牽引掛車等方面綜合考慮。根據上述規定,變型拖拉機不屬于拖拉機的范疇,其實質上應屬于四輪農用運輸車,即低速載貨汽車。三、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蘇0944412號變型拖拉機已于事故前由張XX出賣并交付給顧X使用,故蘇0944412號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顧X承擔,與張XX無關。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起事故中,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認定顧X駕駛變型拖拉機與駕駛證不符。五、無證駕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未獲取或持有與所駕車型相對應的合法準駕證明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C3證的準駕車型為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E證的準駕車型為發動機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二輪摩托車及發動機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車。故顧X持有C3E證駕駛變型拖拉機不屬于無證駕駛。對某保險公司要求顧X、張XX連帶返還墊付的保險理賠款715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該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射民初字第0970號民事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鹽城中院提起上訴稱:顧X持C3E照駕駛變型拖拉機,屬于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有權向其追償。請求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
顧X二審答辯稱:車輛符合各項標準數據,屬于低速載貨貨車,顧X持有C3E駕照不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無權追償。
張XX二審答辯稱:張XX已將車輛賣給顧X,無論變型拖拉機屬于何種車輛,張XX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鹽城中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鹽城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顧X持公安部門發放的C3E駕照駕駛蘇0944412號機動車的行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行為。經查,蘇0944412號機動車的行駛證和注冊登記信息均顯示為變型拖拉機,登記機關和檢驗機關均為江蘇省射陽縣農機監理所,故應當認定蘇0944412號機動車為變型拖拉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管理權限。因此,持有農機部門發放的駕駛證是駕駛變型拖拉機的必要條件。顧X只持有公安部門發放的C3E駕照駕駛蘇0944412號變型拖拉機屬于無證駕駛行為,現沒有證據證明顧X在投保交強險時已經聲明其不持有農機部門發放的駕駛證,以及某保險公司在與顧X訂立交強險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顧X主張追償權,即顧X應當返還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的交強險理賠款71500元。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判處不當,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二審判決:一、撤銷射陽縣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0970號民事判決;二、顧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某保險公司71500元。
顧X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GB7258-2004已將“四輪農用運輸車”即本案的“變型拖拉機”更名為“低速貨車”,二審認定蘇0944412號機動車是變型拖拉機缺乏證據證明。2.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現行法律不允許有“變型拖拉機”存在的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拖拉機只有兩種,沒有“變型拖拉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發的保監發(2010)46號《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不得以“變型拖拉機”等名義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綜上,某保險公司以顧X無證駕駛為由要求顧X返還保險理賠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顧X申請再審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在國家標準GB7258-2004頒布后,主管部門仍認定涉案車輛的性質為變型拖拉機,該車輛的行駛證也載明車輛類型是變型拖拉機,根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涉案車輛應領取G照駕駛證,顧X持C3E照駕駛變型拖拉機,屬于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有權向顧X追償保險理賠款。二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顧X的再審申請。
本院再審查明:1.蘇0944412號機動車的行駛證和注冊登記信息均顯示為變型拖拉機,登記機關和檢驗機關均為江蘇省射陽縣農機監理所。2.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認定顧X駕駛蘇0944412號機動車系無證駕駛或準駕不符。
除上述事實外,本院對一、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顧X持公安部門發放的C3E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規定:“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拖拉機是指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式拖拉機。涉案車輛蘇0944412號機動車雖然在江蘇省射陽縣農機監理所注冊登記為變型拖拉機,并取得拖拉機行駛證,但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拖拉機類型中并無變型拖拉機,蘇0944412號機動車不屬于現行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拖拉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4年7月12日發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在前言部分第1條指明:GB7258-2012與GB7258-1997相比,將“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將“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明確“農用運輸車”實質是汽車的一類。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發的保監發(2010)46號《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注冊登記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以‘變型拖拉機’等名義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可見,所謂變型拖拉機其實是農用運輸車等類型相似車輛的演變。本案中的蘇0944412號機動車實質為四輪農用運輸車,即低速載貨汽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C3證的準駕車型為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故顧X持C3E駕駛證駕駛蘇0944412號機動車不屬于無證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據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法定的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準駕不符或無證駕駛的國家機關。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顧X駕駛蘇0944412號機動車系準駕不符或無證駕駛,故某保險公司認為顧X持C3E照駕駛涉案車輛屬于無證駕駛缺乏事實依據。
雖然持有農機部門發放的駕駛證是駕駛拖拉機的必要條件,但如前所述,蘇0944412號機動車實質并非拖拉機。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拖拉機駕駛證由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和頒發,對駕駛不同類型的車輛的該行政管理上的分工與駕駛者的操控機動車的能力并無必然聯系,顧X持C3E駕駛證完全能夠駕馭如蘇0944412號機動車之類的四輪低速貨車,并未實質增加某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
蘇0944412號機動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由張XX出賣并交付給顧X使用,故蘇0944412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責任與張XX無關,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根據顧X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受害人予以賠償。一審判決正確,二審改判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鹽民終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0970號民事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588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戎亞
代理審判員 羅榮輝
代理審判員 左其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