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馬民二終字第00051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疏X,安徽錦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當涂縣。
原審第三人:天津銀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邊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萬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原審第三人天津銀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德融資租賃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2014)當太民二初字第000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陽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疏X,被上訴人劉XX、原審第三人銀德融資租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XX在原審訴稱:其于2012年12月21日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從安徽玉和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購買YC60-8挖掘機一臺(機號為:853D1409531),并于2013年1月15日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工程機械綜合保險。2013年10月31日23時發(fā)生火災,燒毀了該挖掘機,火災造成其損失共計人民幣403000元。某保險公司雖到現(xiàn)場勘查卻未予理賠。現(xiàn)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1、賠償挖掘機配件、維修費共計393000元;2、支付施救費10000元;3、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審查明:2012年12月21日,劉XX、銀德融資租賃公司、安徽玉和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為銀德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為劉XX,經(jīng)銷商為安徽玉和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劉XX以融資租賃的方式承租YC60-8型挖掘機一臺(發(fā)動機號G7699,車架號853D1409531)。2013年1月16日,劉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承租的挖掘機購買了工程機械綜合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7日0時起至2016年1月16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330000元,保險合同第五條約定火災屬于保險范圍,合同還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者10%,以高者為準;每次事故的施救費限額30000元;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銀德融資租賃公司。2013年10月31日23時許,劉XX承租的挖機發(fā)生火災。當涂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經(jīng)過調(diào)查,火災燒毀挖掘機一臺,直接財產(chǎn)損失297000元,無人員傷亡,以當公消火認字(2013)第0007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起火部位位于冠益管道有限公司2號廠房南側(cè)玉柴YC60-8型挖掘機,起火點位于挖掘機駕駛室,起火原因不明。2014年9月24日,經(jīng)馬鞍山天瑞華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截止2014年8月14日,涉案挖掘機已經(jīng)受火災毀損不具有修復價值,不能繼續(xù)使用,系全損,評估結(jié)果為:涉案挖掘機重置價格為人民幣330000元,殘值為人民幣40755元。后馬鞍山天瑞華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補充說明:涉案挖掘機毀損前的評估價值=重置價×成新率,即評估價為330000×96%=3168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予遵守。本案中,涉案車輛發(fā)生的火災情形符合保險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涉案車輛的損失金額,經(jīng)具有法定資質(zhì)的專業(yè)機構(gòu)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評估結(jié)論,但未能就評估結(jié)論錯誤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仍應按照評估結(jié)論認定涉案的車輛實際損失金額,即316800元,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銀德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也是保險標的的所有權(quán)人,其對本案處理結(jié)果顯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guān)系,以具有獨立請求權(quán)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不能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沒有法律依據(jù)。審理過程中,劉XX與銀德融資租賃公司達成合意,愿意作為共同體共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益后再另行協(xié)商處理分割賠償款事宜,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劉XX主張的10000元施救費,是指涉案車輛因維修需要用大型設備運送到修理廠而發(fā)生的費用,該費用尚未發(fā)生。根據(jù)審理查明的情況,涉案車輛無需修理,且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因此對其主張的施救費不予支持。撲滅火災時,雖然客觀上必然會發(fā)生施救費用,但劉XX未提出主張,不予干涉。某保險公司未主張?zhí)貏e約定條款中的絕對免賠額,亦不予干涉。第二次開庭時,陽光財保天津分公司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系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不當處分,法院依法缺席審理。綜上,原審法院依照《》第、《》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如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劉XX、天津銀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316800元;請將該款匯至我院(名稱:當涂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當涂縣支行;賬戶:12×××55)。二、本案保險標的(發(fā)動機號G7699,車架號853D1409531的玉柴YC60-8型挖掘機)的殘余價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三、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7345元,鑒定費15000元,合計22345元,劉XX、天津銀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29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1052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10%,以高者為準。一審庭審過程中,本公司已提出該抗辯,但原審法院筆錄中未體現(xiàn)。現(xiàn)原審判決未依據(jù)雙方合同約定,扣減免賠金額,顯屬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劉XX當庭辯稱:某保險公司一審時根本就沒有提出免賠率,后來卻上訴,我認為不合理。
銀德融資租賃公司當庭辯稱:同意劉XX的意見。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沒有提出免賠率問題,判決之后卻以此提出上訴,拖延訴訟,給我們造成很大損失。請求二審法院不予處理。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相對方一審提交的證據(jù)亦沒有新的質(zhì)證意見。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扣減10%的免賠率應否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保險公司與劉XX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明細表中注明:“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10%,以高者為準。”在特別約定清單中,亦重復了該約定。現(xiàn)保險標的損毀,造成損失316800元,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扣減31680元免賠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具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2014)當太民二初字第0005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二、本案保險標的(發(fā)動機號G7699,車架號853D1409531的玉柴YC60-8型挖掘機)的殘余價值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2014)當太民二初字第000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劉XX、天津銀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85120元;(該款匯至法院賬戶,收款人名稱:當涂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當涂縣支行;賬戶:12×××5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一審受理費7345元、鑒定費15000元的負擔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受理費59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婕
審 判 員 吳靜旻
代理審判員 韋少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