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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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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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商終字第0039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
負責人蔣耀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妙定,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
委托代理人張永健,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如東縣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004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妙定、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代理人張永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趙XX一審訴稱,2012年11月29日,趙XX的雇主耿翠俠為其所有的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P×××××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以車輛掛靠單位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商業險),保險期間均自2012年11月30日0時起至2013年11月23日24時止。2013年4月20日,趙XX駕駛該車沿如東XZ01線由東向西行駛,與黃建榮駕駛蘇F×××××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黃建榮當日死亡,摩托車局部受損。2013年5月16日,趙XX與黃建榮的賠償權利人經如東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賠償黃建榮方除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各項損失合計金額12萬元。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已確認涉案車輛的保險權益由趙XX受讓,現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財產保險金12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趙XX的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案涉車輛豫P×××××以及豫P×××××掛是以被保險人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義投保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分別是5萬元和50萬元。根據合同相對性,訴訟主體應為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同時,對趙XX主張的賠付數額不認可。根據(2013)東洋民初字第285號判決,黃建榮方的損失為307991元,其中交強險部分已賠償220600元,剩余部分為87391元。根據如東縣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書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雙方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故趙XX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為87391元的50%。此外,事故發生后趙XX駕車駛離事故現場,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免責。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P×××××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掛靠于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運營,兩車實際車主為耿翠俠,趙XX系受雇于耿翠俠的駕駛員。2012年11月29日,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豫P×××××牽引車和豫P×××××掛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險,豫P×××××牽引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豫P×××××掛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為5萬元,兩份保單的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11月30日0時起至2013年11月23日24時止。
2013年4月20日晚20時左右,趙XX駕駛豫P×××××牽引車后掛豫P×××××掛車沿如東XZ01線由東向西行駛,與黃建榮駕駛蘇F×××××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如東XZ01線9KM+370M路段右轉彎時發生交通事故,致黃建榮死亡,摩托車局部受損。事故發生后,趙XX駕駛豫P×××××牽引車后掛豫P×××××掛車駛離事故現場。事故發生次日下午,趙X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2013年5月13日,如東縣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認為“此交通事故因事故現場變動,部分成因無法查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制作此交通事故證明,當事人就損害賠償事宜可直接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3年5月16日,經如東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趙XX與死者黃建榮親屬達成如下調解協議“黃建榮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財產損失、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由趙XX承擔。(交強險賠償部分由黃建榮方另行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強險賠償以外的部分由趙XX方賠償黃建榮方120000元)”。如東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調解內容制作了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達成后,趙XX賠付了協議約定的12萬元。
2013年7月16日,死者黃建榮的母親、妻子和女兒以趙XX、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及豫P×××××牽引車、PH566掛車兩車的交強險承保單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下稱人壽周口支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人壽周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損失221600元。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東洋民初字第0285號民事判決,認定黃建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為307991元,判令人壽周口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損失220600元;該判決同時認定黃建榮與趙XX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同等事故責任。
2015年5月2日,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關于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豫P×××××掛重型普通半掛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說明”,表示案涉牽引車及半掛車系案外人耿翠俠實際所有,案涉事故由實際車主耿翠俠及其雇請的駕駛員趙XX處理,事故引起損失的索賠權益及保險權益由耿翠俠、趙XX受讓。2015年5月22日,趙XX訴至法院,兩車實際車主耿翠俠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申明案涉保險事故的保險權益由駕駛員趙XX受讓。
另查明,案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原審法院認為,案涉豫P×××××牽引車、豫P×××××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的訂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案涉兩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雖趙XX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駕車駛離事故現場,但交警部門并未認定其行為系逃離事故現場。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條款關于責任免除的相關約定其不應承擔商業三責險保險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案涉豫P×××××牽引車、豫P×××××掛車兩車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表示兩車保險權益由實際車主耿翠俠及趙XX受讓,而耿翠俠亦出具“情況說明”申明案涉保險事故的保險權益由趙XX受讓,故趙XX享有案涉車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保險權益。某保險公司關于趙XX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應予以支持。
關于趙XX主張的12萬元保險金數額是否恰當的問題,(2013)東洋民初字第0285號民事判決中認定事故黃建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為307991元、黃建榮與趙XX承擔同等事故責任,并判令人壽周口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損失220600元。對于黃建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307991元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外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應賠付的保險金數額為43695.5元【(307991元-220600元)×50%】,對于趙XX多主張的保險金數額,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XX保險金43695.5元;二、駁回趙XX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0元,趙XX負擔85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駕駛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趙XX答辯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提示并進行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不生效。同時趙XX也并無交通肇事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并未認定趙XX肇事逃逸,實際上趙XX根本沒有發現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逃離事故現場的主觀故意和行為,“逃離現場”和“駛離現場”是不同的情形。關于事故發生時趙XX并未察覺的事實,在交警部門的事故處理過程中已經查明,交警部門事故處理材料可以證明,請法院調取。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向如東縣交巡警大隊調取了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交警部門向趙XX及同車人員黃華分別進行了數次詢問,趙XX及黃華均陳述不清楚發生案涉交通事故,系交警部門找到趙XX及黃華告知發生事故,并對車輛進行痕跡檢查后才發現可能是趙XX駕駛的車輛發生案件事故,均表示配合交警部門處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趙XX、黃華是發現異樣而過于自信認為不可能發生事故,符合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趙XX對該筆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交警根據監控錄像追索到趙XX、黃華后對其分別詢問,并對車輛進行痕跡檢驗,趙XX、黃華均在交警告知后才知道發生案涉交通事故、才發現車輛有接觸痕跡,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不符合保險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對趙XX、黃華等人的詢問筆錄客觀反映了事故調查及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的情況,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證明,可以證明趙XX在事故發生后并未及時發現,故未停車查看、駛離現場。
另查明,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于夜間無路燈照明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道路與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道行駛道路交叉口,案涉車輛與交通事故相對方摩托車碰擦部位為掛車右側。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趙XX事故后駛離是否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條件。
本院認為,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一審庭審記錄,某保險公司對其中責任免除條款也向投保人作了提示,有關“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本案中趙XX駛離現場的行為不符合該免責條款中“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逃離事故現場是指交通事故肇事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而不采取任何措施、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包括肇事者逃避責任的主觀心態和離開事故現場的客觀行為。本案中趙XX駕駛的是大型拖掛車、在夜間無路燈照明的混合路面與本車道交叉路口處行駛中發生事故,事故相對方駕駛摩托車,與肇事車輛的接觸部位為掛車右側面,碰撞部位與力度相對于拖掛車駕駛人而言并不明顯、易察,根據交警部門查獲案涉車輛的過程和分別對趙XX、黃華的調查,趙XX和黃華陳述沒有發現發生案涉事故可信,交警部門也未認定其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故趙XX駕駛車輛未發現發生案涉事故駛離現場不符合保險合同“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某保險公司不應免責。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瑋
代理審判員 張志剛
代理審判員 胡 皓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孔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