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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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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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50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花垣縣人民法院 2015-10-15
原告歐XX。
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湘西州武陵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鵬,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龍晶晶,湖南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歐XX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安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再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龍晶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歐XX訴稱,2015年1月31日,原告歐XX駕駛粵AXXX8C號小型轎車由西往東行駛至包茂高速湖南段2026公里450米,21時43分,當車行駛至花垣縣轄區(qū)路段時,因遇有結冰天氣,致使車輛打滑失控與中央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報廢及乘車人劉婷受傷,該事故經(jīng)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隊花垣大隊認定歐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乘車人劉婷無責。因本案交通事故,歐XX支付劉婷醫(yī)藥費、生活費,另一次性包干賠償1800元。歐XX于2014年6月11日為粵AXXX8C號小型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和承運人險,保險期間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依法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至今,某保險公司未能依約在前述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歐XX支付保險金,導致歐XX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歐XX車輛損失135040元、車上責任(499.6元)、處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開餐費、住宿費共計5000元,共計140539.60元,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駕駛人無證駕駛或駕駛證失效,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人無證駕駛或駕駛證失效,不負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歐XX的訴訟請求。
原告歐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隊花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本案交通事故在花垣發(fā)生,事故經(jīng)湘西支隊花垣大隊認定,原告歐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劉婷沒有責任,乘車人受傷的事實。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
2、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擬證明粵AXXX8C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駕駛人)、全車盜搶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車上責任險(乘客)、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chǎn))、交強險、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不計免賠條款、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為2014年6月15日0時起至2015年6月14日24時止;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35040元,車上責任險(乘客)賠償限額為30000×4。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單沒有異議。
3、原告歐XX的駕駛證、行駛證,擬證明粵AXXX8C號車輛所有人為歐XX,歐XX已依法取得C1駕照。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駕駛證、行駛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lián)性有異議,質(zhì)證稱該駕駛證并不是事故發(fā)生時歐XX所持有的駕駛證,是事故發(fā)生后補辦的。
4、吉首市新源汽車修理廠出具的證明、粵AXXX8C號車輛維修清單,擬證明原告在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修理,粵AXXX8C號車輛散架需要維修費用總價格為1091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修理廠出具證明、維修清單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因損失未經(jīng)過保險人核實,保險公司不予認可。
5、乘車人劉婷在湘西州人民醫(yī)院急診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報告單、湖南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擬證明乘車人劉婷受傷治療花費499.6元,此筆費用歐XX已預先墊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門診收費票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質(zhì)證稱門診收費票據(jù)不是正式的發(fā)票。
6、車輛受損照片,擬證明粵AXXX8C號車輛嚴重受損,車輛已報廢。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組照片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
7、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擬證明原告所購車輛的價值為181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辯駁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歐XX駕駛證,擬證明保險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當場查明駕駛人歐XX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08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6日,事故發(fā)生時歐XX的駕駛證已失效。原告歐XX質(zhì)證稱該證據(jù)無原件予以核對,且歐XX具有駕駛證,也未失效。
2、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擬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二款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證失效,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免賠條款加粗,并口頭告知,已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原告歐XX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適用第七條第二款不正確,歐XX的駕駛證不屬于失效情形。
原告歐XX,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材料,經(jīng)相互質(zhì)證,結合庭審情況,本院綜合認證如下:
對原告歐X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歐XX駕駛證、行駛證及乘車人劉婷在湘西州人民醫(yī)院急診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報告單、湖南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對吉首市新源汽車修理廠出具的證明、粵AXXX8C號車輛維修清單及車輛受損照片所反映粵AXXX8C號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的事實予以認定;對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歐XX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2015年1月31日21時43分,原告歐XX駕駛其所有的粵AXXX8C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包茂高速花垣縣轄區(qū)路段時,遇結冰天氣,致使車輛打滑失控與中央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及乘車人劉婷受傷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1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隊花垣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歐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劉婷不負責任。劉婷受傷后,在湘西自治州人民醫(yī)院門診檢查花費499.6元,該費用由歐XX支付。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歐XX隨身攜帶的駕駛證已超出駕駛證記載的有限期限,歐XX現(xiàn)在所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4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初次領證日期為2008年8月26日,準駕車型為C1。
另查明,2014年6月11日,歐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歐XX,被保險車輛粵AXXX8C,商業(yè)險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3504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賠償限額為30000元;車上責任險(乘客),賠償限額為30000元ⅹ4座;全車盜搶損失險,賠償限額為86426元;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chǎn));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15日0時起至2015年6月14日24時止。
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粵AXXX8C號車輛同類型新車購置價為168800元;雙方同意按全損(推定全損)方式處理本案糾紛。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歐XX事故發(fā)生時未攜帶有效駕駛證是否應該理賠;二、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一、車輛駕駛人歐XX事故發(fā)生時未攜帶有效駕駛證是否應該理賠
某保險公司主張2015年1月31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歐XX所持駕駛證已于2014年8月26日失效,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相關規(guī)定,駕駛人歐XX的駕駛證失效,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院認為,因歐XX現(xiàn)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4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初次領證日期為2008年8月26日,準駕車型為C1,該駕駛證由公安部門簽發(fā),雖然事故發(fā)生時歐XX未隨身攜帶有效駕駛證,但不能因此認定歐XX系無證駕駛。故某保險公司關于歐XX駕駛證過期不予理賠的主張無法律與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歐XX所有的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依約賠償被保險人損失。雙方在保險條款中未約定保險標的即粵AXXX8C號小型客車的保險價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應先計算出出險時粵AXXX8C號小型客車的實際價值。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1-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9座及9座以下非營運客車的月折舊率為6‰。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粵AXXX8C號車輛同類型新車購置價為168800元。從本案證據(jù)材料可知車輛已使用月數(shù)為67個月(2009年6月12日至2015年1月31日),故出險時粵AXXX8C號小型客車的實際價值為100942.4元(168800×(1-67×6‰)=100942.4]。因歐XX已購買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輛按照全損來計算,則歐XX就車輛損失應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為100942.4元。獲得賠償后,粵AXXX8C號小型客車殘存價值由某保險公司所有。
乘車人劉婷因此次事故受傷治療花費499.6元的事實,有湘西自治州人民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記錄、報告單及門診收費票據(jù)佐證,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責任險(乘客)的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劉婷499.6元。因該筆費用歐XX已賠償完畢,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歐XX499.6元。
關于歐XX訴請的交通費、開餐費、住宿費及誤工費共計5000元,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以上賠償數(shù)額合計101442元(100942.4+499.6=101442)。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歐XX101442元;
二、駁回原告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3110元,由原告歐XX負擔86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243元。原告歐XX已預交的3110元,多余2243元,不予退回,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安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石 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