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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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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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三終字第2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德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淇悅,男,系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2015)潭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查明:2014年9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單,為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湘CXXX66比亞迪QCXXX80S5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等險種,保險費用合計為3078.77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28日0時起至2015年9月27日24時止。同日,原告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3078.77元。2015年2月25日19時15分,馬亮駕駛原告的湘CXXX66轎車(搭乘馬喜、馬望軍、陳澔銘、馬金群)沿湘潭縣白石鎮堰湖村村道由東向西行駛時,途經白石鎮堰湖村黃田組地段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車上乘坐人員馬喜、馬望軍、陳澔銘、馬金群受傷的交通事故。同日,湘潭縣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亮忽視交通安全,負該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進行報案,被告將原告的湘CXXX66轎車安排到湘潭市九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其中產生施救費1337.86元、拖車費400元、修理費25037元。另外,車上乘坐人員馬喜、馬望軍、陳澔銘、馬金群受傷共計產生醫療費1931.46元。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因被告拒絕賠付,遂產生訴訟。
原審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原告已支付了保險費用,事故發生后,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單的約定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被告以駕駛員駕駛證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違法未處理、逾期未審驗狀態為抗辯理由拒賠,因該駕駛證未吊銷,亦未過期作廢,系合法有效證件,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事故產生的施救費1337.86元、拖車費400元、修理費25037元、車上乘坐人員的醫療費1931.46元,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的租車費3000元,因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XX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25037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XX施救費、拖車費合計1737.86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XX車上人員損失保險賠償金1931.46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6元,減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負擔50元,被告負擔213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如下:1、本案事故車輛駕駛員馬亮持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屬違法行為,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人免責事由;2、根據一審舉證、質證,被上訴人明確表示保險合同送達暨解釋告知回執單系其本人簽署,上訴人相關保險合同條款已經履行說明義務,具備法律效力。
被上訴人陳XX書面答辯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請求二審維持原審判決。1、答辯人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訴人應當按約定賠償答辯人車輛損失和車上人員損失;2、答辯人允許的駕駛員馬亮在事故發生時擁有駕駛資格,屬合法駕駛;3、答辯人要求上訴人賠償的損失未超出保險合同限額。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主張駕駛員馬亮出事故時持有的是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無確鑿的證據支持,且一審中上訴人據以拒賠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均未提供。
二審審理中,當事人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馬亮的駕駛證證號為430321198205228514,準駕車型為A2D,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事故發生時駕駛證處于有效期限內。除上述事實外,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事故車輛駕駛員馬亮所持駕駛證是否逾期未審驗,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以某保險公司所提供的馬亮駕駛證基本信息的證據并非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信息來源無相關部門蓋章確認,不予認定,符合證據采信規則,并無不當,同時一審判決根據被上訴人陳XX所提供的馬亮駕駛證正件,認定其所持駕駛證未吊銷,亦未超過有效期限,系合法有效證件,證據認定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對其主張的該項事實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事故車輛駕駛員馬亮持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屬違法行為,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人免責事由,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賀振中
審 判 員 蔡 濤
代理審判員 戴 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鄒夢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