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津8601民初15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08-28
原告:賈XX,男,漢族,住天津市河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區。
負責人:向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賈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施救費、拆解費、鑒定費共計9897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賈XX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共計81905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2017年5月23日21時,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馬會永駕駛事故車輛津K×××××號奔馳牌轎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堤時,因駕駛不慎造成事故車輛前部撞到路邊的水泥塊,造成事故車輛車損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車輛損失限額為993840元,該次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第一時間向被告保險,后原告花費施救費用4800元、鑒定費46900元,車輛修理費938000元,且多次與被告聯系理賠事宜均未果,故訴至法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潼南支公司辯稱,1.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事故的真實性沒有異議;2.原告的訴請故意夸大,我司認可晶實出具的鑒定結論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97368元,同意在此基礎上扣除我司承擔的評估費85000元后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保險合同、行駛證、駕駛證、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其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證明目的是原告車輛損失情況。被告認為,該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該報告中的大部分配件與本此事故沒有關聯性,故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屬于原告提交的書證,由于存在程序瑕疵,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2.原告提交的視頻光盤一張,證明晶實鑒定并未前往現場進行實地復勘,其鑒定報告依據的檢材并非客觀真實,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不認可該視頻的真實性,原告視頻中的石墩與事故發生時不相符。本院認為,該證據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故不予認定;3.被告提交的現場碰撞物的照片12張及事故現場的復勘照片,證明障礙物的高度、寬度及碰撞的痕跡,原告單方報告的大部分配件與本次事故沒有因果關系。原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該照片并非事故發生時的照片,不能確定事故發生的現場。本院認為,該證據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故不予認定;4.被告提交的車輛拆解前的受損部位照片,證明車輛碰撞損失程度。原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系車輛拆解前,保險公司對車輛受損部位的固定,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5.被告提交的其單方委托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結論,證明該鑒定結論中沒有確定發動機損失。原告對該份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本案事故車輛已經通過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確定了車輛損失,故不認可該份證據的合法性及其關聯性。本院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后,被告并未及時定損,該報告系在本案立案后且法院已經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車輛損失鑒定時出具的,其只是被告對本次保險事故理賠的認可,不能作為本案定損的依據,故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定;6.經被告申請,雙方委托法院選定鑒定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該份報告確定了原告車輛損失情況。原告對該份證據予以認可。被告認為,該份報告并未剔除與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且評估金額過高。本院對該份報告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但因該報告未確定與本次事故無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結合其他證據,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定;7.經被告申請,雙方委托法院選定鑒定機構所出具的事故因果關系報告,該份報告確定了與本次事故有無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情況及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的金額。原告認為,該鑒定機構沒有相關資質,在沒有復勘車輛及勘驗現場的情況下出具的鑒定結論違反法律規定,故不予認可。被告對該報告予以認可。本院認為,結合鑒定機構提交的鑒定過程的電子照片、有關資質的輔助材料及相關異議的回函,該報告如實反映了本案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故對該份證據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2017年4月7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被告簽發的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賈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車牌號津K×××××號奔馳牌轎車;保險承保險種分別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99384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12日0時起至2018年4月11日24時止。訂立上述保險合同所適用的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機場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7年5月23日21時,馬會永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朝陽區堤時,車輛前部與路邊水泥墩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馬會永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報險,被告亦派人出險,并在車輛拆解前對車輛進行了拍照,固定了車輛損失情況。案件受理后,經被告申請,雙方搖號確認,本院委托天津市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被告就該份評估支付鑒定費40000元。該份報告確定,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時,車輛已修復,只根據維修明細及照片進行了定損。后經被告申請,雙方搖號確認,本院委托北京晶實誠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部件與本案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被告就該份評估支付鑒定費45000元。該報告確定,本次事故所能造成的損失范圍僅限于保險杠之后,中冷器(不含中冷器)之前的部分配件,有因果關系損失項目的金額為97368元。
另查明,原告在天津市泓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修理,主張已經支付修理費440000元,維修明細記載的時間是2017年8月20日,維修費收據記載的時間是2017年9月20日。
再查明,本案事故車輛自2014年7月30日初次登記時起至賈XX購買(2017年3月15日注冊登記)該車時,已經進行了五次交易。賈XX于2017年8月15日將該車賣給楊維英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截至法院調查時,該車又已進行了三次交易。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法院調查的情況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如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原告投保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損失,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內負責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本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評估,確定了與本次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及損失數額,原告對該份報告不予認可,但其并未提交足夠證據推翻該份鑒定結論,故對原告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的車輛已在修理廠進行實際修復,該份報告確定的損失部件的價格亦是根據二類修理廠價格確定,所以,該份報告能夠確定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情況,故對原告的車輛損失97368元予以支持;第二,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抗辯稱,同意扣除其承擔的鑒定費用賠償原告相應的損失,該項抗辯并無相應的法律支持,故不予采信,被告墊付的評估費85000元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賈XX提出的車輛損失97368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賈XX車輛損失97368元;
二、駁回原告賈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90.5元,由原告賈XX負擔10565.5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25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85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負擔(已支付給相關鑒定機構)。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光順
審判員 王 彧
審判員 李慶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 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