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湯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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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02民初330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866714XXXX)。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顧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XX,女,漢族,住榮成市。
原告與被告湯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湯XX經(jīng)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湯XX支付人保財險公司代償款93578.1元、保險費60472.32元及違約金(以154050.4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律師費17000元由湯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6日,湯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個人信用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2018年8月1日,湯XX在光大銀行貸款102000元,貸款發(fā)放后,湯XX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履行了保證保險責任93578.1元。某保險公司向湯XX追償。
湯XX未到庭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26日,湯XX以光大銀行威海分行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合同約定,湯XX向光大銀行威海分行貸款10.2萬元,保險金額為112794.01元,保險費共計68031.36元,每月交保費1889.76元;在保險期間內(nèi),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guī)定期間內(nèi)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以下簡稱“賠款等待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罰息、復利)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賠款等待期80天;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和未付保險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視為投保人違約,需按全部欠付款項為基數(shù),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保險人計付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
2018年8月1日,湯XX與光大銀行威海分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10.2萬元,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年利率為6.65%,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構(gòu)成違約,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應負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貸款合同簽訂當日,光大銀行威海分行向湯XX發(fā)放貸款10.2萬元,但湯XX自2019年1月1日起再未償還任何借款本息,也未交納任何保險費。光大銀行威海分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光大銀行威海分行理賠93578.1元,如約承擔了保險責任。光大銀行威海分行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代償債務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書,光大銀行威海分行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shù)娜繖?quán)益轉(zhuǎn)讓給某保險公司。湯XX共支付7559.04元保費,尚欠未到期保費60472.32元未付。
另,某保險公司與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訴前就本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本案律師代理費為1.7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合同、貸款合同、理賠確認書、代償債務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書、委托代理合同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湯XX投保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既是保險,也是保證。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通讀人保財險公司保險條款,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故某保險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及其解釋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某保險公司代替湯XX償還了光大銀行貸款,在本案中行使的擔保法中規(guī)定的保證人的追償權(quán)。湯XX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償還某保險公司的代償款及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產(chǎn)生的債權(quán)催收費用。
湯XX未到庭抗辯違約金過高,本案又未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本院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計付違約金。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湯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93578.1元、保險費共60472.32元及違約金(以154050.42元為基數(shù),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自2019年3月23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湯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費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0元,由湯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莊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