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曹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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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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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民初4543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隴南市武都區盤旋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1200710280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甘肅言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XX,男,漢族,住址: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
原告與被告曹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XX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代償債務70389.7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保險費5605.6元;3.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36021.78元(以75995.32元為基數,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自2018年4月11日暫計算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8月2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以75995.32元為基數,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律師費3000元;5.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被告在原告處為其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隴南武都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武都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保險單》(保單號:PBXXX0176226000000092),保險單首頁載明,投保人曹XX,被保險人農行武都支行,保險金額為86360.07元,賠償等待期80天,保險期限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該保險單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7年7月20日,被告與農行武都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62020120170052235),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9000元,借款用途: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36月。2017年7月20日,農行武都支行向被告發放了上述貸款,后因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連續逾期80天,農行武都支行依據保證保險合同向原告提出索賠,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賠付農行武都支行70389.72元,農行武都支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已將上述債權及其項下相關權益轉讓與原告,原告按約取得上訴款項的追償權。
綜上所述,原告與農行武都支行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均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現被告違約,導致原告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依法判處。
被告曹X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1-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1-2原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3原告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各一份;1-4被告曹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第二組:2-1《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2-2《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2-3保險條款。
第三組:3-1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保證保險貸款申請表一份;3-2《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3-3《借款憑證》一份。
第四組:4-1理賠確認書一份;4-2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一份;4-3.代償憑證一份。
第五組:5-1委托代理合同一份;5-2發票一張。
被告曹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告某保險公司所舉上述證據,被告曹XX未出庭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力。本院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所舉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2日,曹XX為其與農行武都支行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投?!秱€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經審查,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曹XX簽發《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載明:擔保人:曹XX,被保險人:農行武都支行,貸款金額79000元,保險費:55036.80元,保險金額87360.07元,賠償等待期80天,月費率1.75%,保費繳納方式: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1528.80元,付費約定:投保人應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費。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單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7年7月20日,曹XX與農行武都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62020120170052235)及借款憑證,其簽署的借款合同約定:曹XX向農行武都支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9000元,借款用途: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36月,實際借款期限和具體起止日期以借款憑證為準。其簽署借款憑證載明:借款日期2017年7月2日,到期日期2020年7月19日,年利率6.65%,逾期利率9.975%。2017年7月20日,農行武都支行向曹XX發放了上述貸款,后因曹XX未按期還款,連續逾期80天,農行武都支行依據保證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以曹XX違約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2018年5月10日,某保險公司賠付農行武都支行70389.72元,農行武都支行給其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該確認書載明:“貴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承保的曹XX于2017年7月20日與我行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項下的未償還貸款本息70389.72元已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并同意于收到上述賠款的時間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貴公司,以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同時,本行在貴公司依法向投保人追償過程中,將依法提供必要協助,以利貴公司合法權益的實現”。事后,曹XX未歸還某保險公司賠償款,2019年9月24日某保險公司遂訴至本院。
本院立案后,曹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對其公告送達了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曹XX未按期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涉案《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憑證》、《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隴南武都支行按約發放曹XX貸款79000元,履行了借款支付義務,曹XX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某保險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依據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隴南武都支行的索賠申請,按照約定理賠代償了曹XX未償還貸款本息70389.72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訴請曹XX支付代償款70389.72元,其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曹XX支付保險費5605.6元的問題。涉案《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投保人曹XX需每月按時繳納保險費1528.80元,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未付保費應以保險人理賠代償時拖欠的保費為限。經查,曹XX逾期還款、未按時支付保費,保險人理賠代償時,曹XX實際拖欠110天保費,按每月保費1528.8元的標準計算,期間保費為5605.6元(1528.8元÷30天X110天),某保險公司的訴請曹XX支付拖欠保費5605.6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案涉保險單約定,投保人違約,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該違約金的約定明顯過高。本院認為,本案系金錢給付案件,保險人的損失主要體現為利息損失,參照國家對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性規定,本院酌定違約金按月利率2%計算,以理賠款及理賠時未付保費的總額75995.32元(70389.72元+5605.6元)為基數計付違約金,自2018年5月10日理賠之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共計474天,按月利率2%計算,期間違約金為23685.6元(75995.32元X24%÷365天X474天),該款項曹XX應當支付,并從2019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以75995.32元為基數計付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
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曹XX支付律師代理費、承擔訴訟費、公告費的問題。案涉保險單約定:“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根據某保險公司與甘肅言中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為實現本案債權某保險公司應向甘肅言中律師事務所繳納代理費3000元,并已實際繳納,某保險公司訴請曹XX支付,其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訴訟費、公告費是某保險公司為實現本案債權產生的必要費用,曹XX應當負擔。
綜上所述,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曹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理賠款70389.72元,支付保險費5605.6元,違約金23685.6元;并從2019年8月27日起以75995.32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付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
二、曹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律師費3000元;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00元,公告費560元,由曹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武壽
人民陪審員 焦早得
人民陪審員 李元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菊云
書 記 員 鞏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