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X甲與陸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581民初156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陸X甲,女,漢族,住常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江蘇新天倫(常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X乙,男,漢族,住常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泰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熟市-103、二樓201-202、三樓301-302。
負責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江蘇均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陸X甲與被告陸X乙、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何斌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被告陸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9317.05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被告陸X乙駕駛汽車在事故地與原告所騎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陸X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故向法院起訴。
被告陸X乙辯稱: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要求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陸X乙事故中所駕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限額為100萬元,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1萬元。要求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11時15分,被告陸X乙駕駛蘇EXXXXX小型轎車在常熟市古里鎮高長村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清水江橋東堍時,與在高長村老年活動室東側村道由南往北行至事故左轉彎的原告陸X甲所駕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生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同年3月5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被告陸X乙具有駕車行至事故地時車速快,未能靠道路中間行駛,對道路前方車輛動態疏于觀察,遇情況措施不及的過錯,該過錯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具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行駛至事故地左轉彎時,未能注意觀察并確認安全的過錯,該過錯亦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被告陸X乙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后原告即至常熟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肩鎖關節脫位Ⅲ°,左第3、4肋骨不完全骨折等,于同年3月8日出院。同年10月10日,江蘇新天倫(常熟)律師事務所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程度;誤工、營養、護理期及護理人數進行了鑒定,同年10月22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意見為:原告因車禍致左肩鎖關節脫位遺留左肩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原告的誤工期為六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二個月;營養期為二個月。事故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萬元。
另查明:蘇EXXXXX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陸X乙名下,該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限額為100萬元,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又查明,陸二口關(1930年12月6日出生)系原告母親,陸二口關共生育原告及陸妹娣兩名子女。
審理中,原告認為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有醫療費2152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50元/天X9天)、營養費3000元(50元/天X60天)、護理費7200元(120元/天X60天)、誤工費15000元(2500元/月X6個月)、殘疾賠償金66080元(47200元/年X14年X0.1)、被扶養人生活費7365.50元(29462元/年X5年X0.1÷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600元、鑒定費2100元,要求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優先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的1萬元,還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9317.05元。原告表示:本起事故前兩三年其開始到黃某處拿衣服進行繡花、縫邊加工,每月收入超過兩千元。事故后,其休息至今。原告并申請證人黃某出庭作證,黃某表示:其從事服裝加工,原告發生本起事故前一直從其處拿服裝加工,原告到其處拿服裝回家途中發生了本起事故。原告每月收入不止兩千元。事故后,原告就沒有到其處拿服裝加工了。
經庭審質證,被告要求本院對證人證言依法認定。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殘疾賠償金、車損沒有異議;要求在醫療費用中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40元/天X8天;營養費應按照40元/天標準計算;護理費應按照80元/天標準計算;誤工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不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3750元;交通費認可300元;鑒定費不承擔。原告損失中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要求按照75%比例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陸X乙不同意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醫療費中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的醫療費,鑒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認定,其余意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一致。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保單復印件、商業險保單復印件、病歷、票據、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鑒定意見書、證明、戶籍底冊、死亡證明及本案庭審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陸X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可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對原告的損失,根據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情況,由被告陸X乙按照80%比例予以賠償。因蘇E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按照80%比例予以賠償。
原告所主張的賠償費用,可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核認定。
關于醫療費,原告主張21521.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的醫療費,但未提供相關依據,也未能提供可替代非醫保用藥的藥物清單,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原告提交的病歷、票據等證據材料,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450元,結合原告住院天數,本院認定為400元。
關于營養費,原告主張3000元,結合法醫意見,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7200元,根據法醫意見,按照100元/天標準,本院認定為6000元。
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15000元,根據原告工作收入及誤工情況,本院認定為12000元。
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66080元,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主張7365.50元,根據原告傷殘情況,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根據原告傷殘情況,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根據原告就診情況,本院酌情認定300元。
關于車損,原告主張600元,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鑒定費,原告主張21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認可,原告提交了相關票據,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合計124367.05元,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24921.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合計96745.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項下予以賠償,車損6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合計在交強險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損失107345.5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不足部分17021.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按照80%比例賠償13617.24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總計120962.74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的1萬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110962.74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陸X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人民幣120962.74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的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110962.7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常熟方塔支行,賬號:62XXX69)。
二、駁回原告陸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負擔35元,由被告陸X乙負擔463元(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由被告陸X乙負擔部分,由被告陸X乙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陸X乙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XXX76)。
審判員 何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