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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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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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43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2-18
原告: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
法定代表人:魏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天津永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永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主要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天津普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96300元、評估費14815元、施救費1200元,以上共計31231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為被保險人,被保險車輛為津M×××××號車,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2019年8月2日,原告所有的津M×××××號車輛因暴雨造成車輛受損。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上述損失應由被告予以承擔。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不認可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車輛損失應以法院委托鑒定機構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為準,施救費數額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津M×××××號奔馳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1日零時至2020年1月1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保險金額:299904元)、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天津市氣象服務中心出具的實況資料證明記載:天津市河東區A3510自動氣象站2019年8月1日20時至8月2日8時(12小時)監測到降雨量為79.3mm,達到大暴雨級別。2019年8月2日,魏征駕駛投保車輛在河東區附近遭遇暴雨,發生車輛進水受損的保險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案件受理后,經被告申請,雙方委托天津鑫亨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19966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9983元。案件審理時,原告已經對投保車輛進行了實際修復,支付維修費199660元。另,原告為處理該事故實際支付施救費12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實況資料證明、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書、施救費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過本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鑒定,確認損失數額為199660元,原告對投保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其支付的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一致,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且被告對于原告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不持異議,故對原告的車輛損失199660元予以支持;二、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墊付的評估費由其自行承擔;三、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對于被告提出施救費數額過高的抗辯意見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故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2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提出的車輛損失199660元、施救費1200元予以支持,對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99660元、施救費1200元,以上共計200860元;
二、駁回原告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2.5元,由原告天津杰鋒鋼管工貿有限公司負擔1068.5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24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998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相關鑒定機構)。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慶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莉
書記員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