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吉01民終531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4
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春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綠園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建集團)在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在建筑工程一切險范圍內賠償人民幣141100.20.2、判令由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等費用。事實及理由:2016年4月20日雙方簽署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險合同,2016年4月20日交建集團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3,151,133元保險費,2016年4月21日甲保險公司向交建集團出具了金融保險類發票,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正式建立。2017年1月28日晚,因連續降雪造成交建公司兩棟房子和拌和站保溫棚倒塌。甲保險公司經過出險、勘察、評估后,并根據事發地80余公里的氣象站出具的氣象報告作出拒賠通知。
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應該駁回訴訟請求。交建集團此次起訴的是2017年1月28日發生的保險事故,因為該起事故沒有達到保險條款約定的暴雪級別,故不屬于保險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雙方的“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保單號:12755080120160000002。保險條款第55條關于暴雪的表述為: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現象。白山市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出具第201807號證明稱:“根據白山市氣象站記載天氣實況如下:渾江區2017年1月26日降水量4.3毫米,雪深29厘米;2017年1月27日降水量0.2毫米,雪深32厘米;2017年1月28日降水量1.2毫米,雪深31厘米;2017年1月29日降水量4.2毫米,雪深35厘米。”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保險合同關系真實、合法、有效,甲保險公司應依約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承擔保險責任。現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2017年1月26日至29日,白山、通化地區連續降雪,保險標的物被雪壓塌。但兩地氣象站記載的降水量與保險合同約定的暴雪條件要求及交建集團主張的《降水量等級》均不相符合,因此交建集團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后,交建集團不服,上訴至本院。上訴請求:1、撤銷綠園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在建筑工程一切險范圍內賠償人民幣141,100.2元;2、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已經舉證證明發生損失的兩棟房子和保溫棚等設施均發生在建筑工地內,屬于投保的標的物,并發生了損害,被上訴人理應進行賠償。
陽光財險公司在二審中辯稱: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其上訴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交建集團與甲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交建集團主張2017年1月28日因連續降雪造成其房屋倒塌,并提供了白山市、柳河縣氣象局發布的降雪數據,但上述降雪統計數據均未達到達保險合同約定的及《降水等級》規定的暴雪等級。因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發生暴雪等自然災害才發生保險理賠。故原審以未達到暴雪級別而不予理賠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2元,由上訴人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月皓
審判員 張興冬
審判員 常 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