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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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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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81民初20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許XX,男,漢族,司機,遵化市新浚捷運輸有限公司職工,住遵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負責人:任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瑞實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X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保險金10133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4日,許XX駕駛XXX車在河北省唐山市XX縣口北處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保險車輛駕駛員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101330元,其中車輛損失93180元,公估費4650元,施救費3500元。原告認為,依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之約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上述損失應由被告全部賠償并承擔訴訟費用,故向貴院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運輸證合法有效、車輛無超載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車損部分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需扣減無責代賠100元;掛車未在其公司投保,施救費需主、掛車及貨物分攤,扣減掛車及貨物施救費用;原告單方公估不認可,已申請重新鑒定,車損應以重新公估報告為準;公估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本院經審理查明: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許XX,XXX車登記所有人為張小偉,XXX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不計免賠、限額為10318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
2019年8月24日01時20分,許XX駕駛車牌號為XXX的重型載貨汽車,在中國河北省唐山市XX縣口與郭志東駕駛車牌號為XXX的重型載貨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許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郭志東無責任。
上述事實,有涉案機動車行駛證、許XX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有爭議的損失情況,本院認定如下:
1、XXX車損失。原告提交的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鑒定為該車輛已無修復價值,推定為全損,車輛的實際價值等于保險金額103180元,車輛殘值作價1萬元。經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的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經公估認為:推定車輛全損;該車損失險于2018年9月購買,保險金額為103180元;截止出險日,該車在保險周期內使用12個月,折舊后車輛實際價值為89560元;車輛剩余價值估價18000元(雙方若對剩余價值存在爭議,可雙方競價,價高者得。或交由保險公司拍賣處理);最終核定該車報廢損失為71560元。原告不認可重新公估的車輛損失數額,車輛殘值18000元高于實際車輛殘值價格,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殘值進行回收,被告按車輛的保險金額進行賠付。本院認為,該重新公估報告系本院依法委托,由有鑒定資質公估公司依程序作出,且該重新公估報告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且鑒定的方法和程序符合規定,結論合理,故本院對該重新公估報告核定的車輛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89560元予以認定;對于原、被告雙方關于車輛殘值的爭議,根據競價規則,被告認可重新公估的車輛殘值18000元,高于原告單方委托公估的1萬元車輛殘值,故該車輛殘值歸被告所有。
2、施救費3500元。施救費系為減少和防止事故車輛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開支,提供了相應票據,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施救數額過高,應扣除對掛車及貨物的施救費,考慮本起事故發生后的車輛狀態,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并無不當,認定為3500元。
3、公估費4650元。因原告評估報告未采信,故開支的評估費4650元由其自行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許XX為其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損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該車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對因此造成的車輛損失應按合同約定予以賠償。被告應按照該車出險時的實際價值89560元賠償原告并賠償原告為此開支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3500元,因原、被告雙方對車輛殘值存在爭議,且保險公司認可殘值數額高于原告認可殘值數額,故該車輛殘值歸被告所有,郭志東駕駛的XXX號重型載貨汽車在事故中無責,承保該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項下應承擔的100元應予以扣除。綜上,被告保險公司共計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92960元,被告開支的重新公估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條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許XX保險金92960元。
二、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殘值收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7元,減半收取1163.5元,由原告許XX負擔10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62元,重新公估費572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武海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