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與田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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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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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民初174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黃X,女,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夫妻關系),男,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告:田X,女,漢族,住天津市河西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17、18、23、24層。
代表人:朱研,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該公司職員。
原告黃X與被告田X、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田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2100元(主張7天,每天3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07時15分,田X駕駛車牌號為津M×××××的小型客車沿河西區解放南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龍海公寓門前時,遇黃X駕駛車牌號為津J×××××的小型客車沿解放南路東側第三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田X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其車的左后側與黃X車的右前側接觸,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交警支隊下瓦房大隊認定田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黃X無責任。該起事故導致黃X車輛損壞,黃X于2019年12月6日將車輛送至天津和裕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2019年12月10日車輛修理完畢將車提回。黃X認為:田X在行車中未確保安全行車,與黃X車輛發生接觸,致使黃X車輛損壞并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由此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田X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黃X的車輛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營運的,田X的肇事行為致使黃X的車輛停止營運7天,損失十分慘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害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壞車輛用于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人,依據《道路交通法》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及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田X辯稱,對于本起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車輛駕駛人員、車主沒有異議。對責任認定不認可,我認為雙方都應該有責任,是原告開車撞的我。我駕駛的車輛系我本人所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額50萬元)并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我沒有給原告墊付過費用。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聽從法院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本起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車輛駕駛人員、車主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額50萬元)并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我公司沒有給原告墊付過費用。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同意承擔,屬于本次事故的間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黃X及田X提交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和采信的證據,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12月05日07時15分,田X駕駛津M×××××機動車沿河西區解放南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龍海公寓門前時,遇黃X駕駛津J×××××機動車沿解放南路東側第三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田X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其車的左后側與黃X車的右前側接觸,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交警支隊下瓦房大隊認定田X負事故全部責任,黃X無責任。黃X駕駛的車輛登記在吳XX名下,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黃X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2019年12月6日,黃X將其受損車輛送至天津和裕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2019年12月10日車輛修理完畢。
另查,田X駕駛的機動車系其本人所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應予保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田X負事故全部責任,田X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田X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田X駕駛的機動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對黃X的損失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田X予以賠償。關于黃X主張的停運損失,其駕駛的車輛具有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黃X也系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車輛維修期間產生停運損失是合理的,但黃X主張過高,考慮其車輛維修情況,參照2018年度天津市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其停運損失應為97799元/年÷365天×6天=1607.6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黃X停運損失1607.65元;
二、駁回原告黃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黃X負擔5元,被告田X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洪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謝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