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呂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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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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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民終3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甲,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X,遼寧恒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女,漢族,住沈陽市鐵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遼寧博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遼寧博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XX,男,漢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呂X、武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6民初88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對呂X誤工費的認定不合理,因呂X已達67周歲,遠超退休年齡,不應賠償誤工費,且庭審中呂X也未提供工資流水,一審法院認定其誤工費12526元明顯有誤;2、鑒定機構認定呂X胸部損傷構成九級傷殘與病歷不符,且于一審中已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在未重新鑒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呂X的傷殘賠償金160197.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沒有法律依據,現某保險公司向二審法院申請對呂X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賠償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呂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武XX未到庭進行答辯。
呂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武XX和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3695.9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復印費154.5元、輔助輔助器具費2991元、護理費13660元、誤工費12800元、鑒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150119.9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共計213421.37元。庭審中,呂X變更了部分訴訟請求,其中醫療費3692.5元、護理費10732元、傷殘賠償金160197.18元、精神撫慰金25000元;2、本案訴訟費武XX和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3日在鐵西區,武XX駕駛其所有的遼A×××××號小型汽車與呂X發生交通事故,致呂X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武XX負全責。事發后,呂X至沈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2天,花費醫療費210360.68元,其中某保險公司已先行賠付206672.28元,本次訴訟呂X主張3688.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991元,診斷休息222天。經呂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評定,其腰部傷殘程度為八級,胸部傷殘程度為九級。一審法院另查明,肇事車輛遼A×××××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武XX駕駛其所有的遼A×××××號小型汽車與呂X發生交通事故,致呂X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武XX負全責。故對呂X的損失武XX作為車主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武XX所有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由武XX承擔的責任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武XX賠償。關于呂X主張的醫療費3692.5元,經核查,數額為3688.4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營養費2000元,呂X出院醫囑加強營養,但其主張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給付1000元。關于交通費20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給付800元。關于復印費154.5元,復印病志產生,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2991元,系治療傷情所需,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護理費10732元,呂X住院32天,系護工護理,每天200元;出院醫囑診斷休息1個月,專人護理,呂X按居民服務業主張,數額為4332元,共計護理費10732元。關于誤工費12800元,呂X住院及診斷休息共計254天,其受傷前每月工資為1500元,經核查誤工費為12526元。關于鑒定費1000元,系鑒定傷殘所需,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傷殘賠償金160197.18元,呂X傷殘等級一處八級,一處九級,其傷殘鑒定時年滿67周歲,其主張數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給付15000元。一審法院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醫療費3688.4元;二、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營養費1000元;三、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交通費800元;四、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殘疾輔助器具費2991元;五、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護理費10732元;六、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誤工費12526元;七、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鑒定費1000元;八、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傷殘賠償金160197.18元;九、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十、武XX賠償呂X復印費154.5元;上述一至十項判決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十一、駁回雙方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84元,由武XX負擔(呂X已墊付,武XX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付給呂X)。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誤工費的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呂X雖已達退休年齡,但仍然享有勞動獲取報酬的權利,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呂X已喪失勞動能力。一審期間呂X提供了誤工證明,某保險公司雖對其真實性提供異議,但亦并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且呂X主張的工資標準低于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與其所從事的崗位相符,一審法院根據呂X主張的工資標準以及其提供的住院病歷及診斷,認定其誤工費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傷殘鑒定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鑒定機構認定呂X胸部損傷構成九級傷殘與病歷不符,申請重新鑒定,對此本院認為,傷殘評定應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性鑒定機構評定,是否構成傷殘,應由鑒定機構出具專業性鑒定意見,醫療機構形成的病歷資料僅供鑒定機構進行參考,具體還要根據鑒定機構對于被鑒定人的現場查體及檢查結果作為評定依據,某保險公司以鑒定結果與病歷不符為由要求重新進行鑒定,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那卓
審判員 范猛
審判員 任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