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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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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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43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陳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女,漢族,系工人,住遼中區(系死者張恩復長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男,漢族,系法律工作者,住遼中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關XX,女,漢族,住遼中區(系死者張恩復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男,漢族,系法律工作者,住遼中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甲,男,漢族,身份證住址遼中區。(未到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族,住遼中區。(未到庭)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關XX,徐X甲,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法院撤銷遼中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120000元,一審判決我公司賠償10萬元,金額明顯過高,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2.一審判決賠償原告交通費5000元,明顯過高,誤工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3.一審法院判決我公司賠償受害人配偶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張X,關XX辯稱,我方同意一審判決,一審法院支持精神撫慰金可以按照城鎮人均純收入支持六年,一審法院判決10萬并無不當,且被撫養人生活費一審已經支持五年,考慮到精神撫慰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相結合,我方并未上訴。
張X,關XX一審訴請:因張恩復(死者)交通事故死亡,張X,關XX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于2019年7月21日20時10分,在遼中區潘烏線(X118)32km+300m(潘家堡鎮黃旗堡村)處,徐X甲駕駛遼A×××××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遇前方行人張恩復發生碰撞,致車輛損壞,張恩復死亡的交通事故。張X,關XX分別是張恩復(死者)的長女、妻子,因張恩復交通事故中死亡,張X,關XX的經濟損失是,搶救費260.30元(其中遼中區人民醫院門診收據2張費用260.30元);張恩復(死者)死亡賠償金234,496元(按16年計算賠償),喪葬費34,546.50元,被扶養人關XX生活費28,637.50元(現支持5年扶養費),處理喪葬事宜發生的交通、食宿費及誤工費等支持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持100,000元,以上張X,關XX因張恩復(死者)死亡其死亡賠償金等總計損失為402,680元。此次事故發生后經遼中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X甲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恩復無交通事故責任。
另查明,徐X甲駕駛的事故車輛遼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大地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別約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X,關XX提供證據證明其戶口性質為居民家庭戶口,戶籍地證明關XX體弱多病及提供病歷經質證及核實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張X、關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親屬張恩復(死者)死亡屬實,其要求賠償的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應予以支持認定,張X,關XX的具體損失數額以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為準,即搶救醫療費260.30元,張恩復(死者)其死亡賠償金等總計損失為402,680元;張X,關XX提供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采信,徐X甲駕駛的事故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輛在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的特別約定,事故發生時保險均在保險期限內,張X,關XX的經濟損失由大地保險公司賠償給付;張X,關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親屬張恩復(死者)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據有關規定意見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支持100,000元(張X,關XX每人均等);依據張X,關XX提供的戶籍地證明及關XX無其他生活來源,年齡61周歲符合給付被扶養人生活費條件,同時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義務(包括相互供養、關心、關愛、扶助、照顧等),張X,關XX要求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符合有關規定現支持5年;張X,關XX要求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大地保險公司有關不同意賠償的意見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分別賠償給付張X、關XX醫療費260.30元、部分死亡賠償金等110,0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二、某保險公司賠償給付張X、關XX部分死亡賠償金等292,680元(402,680-110,000)以上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張X,關XX所得的賠償款同意由張X一人負責領取,已經協商同意自行分割所得此案賠償款),如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徐X甲、周XX均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四、張X,關XX其它訴訟請求依法駁回;案件受理費2,496元,減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負擔受理費1,248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張恩復死亡的后果,對其家屬精神上造成極大傷害,應該給付精神撫慰金,但給付精神撫慰金應該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承擔責任的能力、受訴法院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確定賠償數額,原審法院判決給付精神撫慰金數額過高,本院予以適當調整。
關于交通費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經本院審查,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無不當之處,本院對此予以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撤銷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三、變更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分別賠償給付張X、關XX醫療費260.30元、部分死亡賠償金等110,0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四、變更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某保險公司賠償給付張X、關XX部分死亡賠償金等242,680元(352,680-110,000)以上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張X,關XX所得的賠償款同意由張X一人負責領取,已經協商同意自行分割所得此案賠償款)。
五、駁回雙方當事人請他訴訟請求。
如逾期履行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496元,減半收取1,24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96元,共計3744元,由徐X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勇
審判員 鄒明宇
審判員 宋麗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曹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