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911民初668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孔XX,男,漢族,住山東省曲阜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泰安岱岳松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
負責人:趙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治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孔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列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孔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105660元,救援服務費760元,合計10642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中,原告將第1項請求增加墊付的第三者車輛維修費69547元和救援費用760元,數額變更為176727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2日21時25分許,原告駕駛魯H×××××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京臺高速464公里800米處時,與朱房駕駛的魯H×××××小型轎車相撞,導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泰安高速交警岱寧大隊作出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車損商業險,故訴至貴院,望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評估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應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孔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孔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2019年1月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為其所有的魯H×××××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額128228.8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萬元)等險種,并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發生事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委托山東泰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兩涉案車輛車損價值評估認定,被告認為車損過高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泰安市和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價格評估報告確認:魯H×××××小型轎車車損價格為79175元、魯H×××××小型轎車車損價格為49675元。該證據經庭審質證,雙方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采信。支出的救援服務費、拖車費1520元(760元×2)系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原告提供了相應發票對其實際支出上述費用予以佐證,該項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8850元(79175元+49675元)、拖車費1520元,兩項合計13037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孔XX保險賠償金1303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35元,減半收取計1917元,由原告孔XX負擔50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佐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