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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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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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07民初3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
委托代理人:劉X乙,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1302201710453449。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2754024XXXX。
負責人:劉X甲,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劉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田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032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9日11時20分許,毛廣坤駕駛XXX小型轎車沿遷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遷曹線青坨營北(87公里+300米)車輛駛入逆行,與相對孫敬偉駕駛的冀XXX冀XXX掛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相撞,相撞后又與后方同向張濤駕駛的XXX輕型倉欄式貨車相,發生XXX牌號小型轎車駕駛人毛廣坤當場死亡,三車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毛廣坤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孫敬偉、張濤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如下:一、車損79885元;二、鑒定費2442元;三、施救費8000元,共計90327元。原告系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原告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保險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的有效期內,故原告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付,就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XXX號牽引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86440元,被保險人為孫立新,根據合同相對性,本案原告李XX與答辯人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因此原告李XX起訴答辯人主體不適格,向我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更不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二、答辯人認為,關于車輛損失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免賠。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有違反安全裝載的情形,根據車損險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在車損險項下免賠10%。三、原告車輛損失報告為原告單方委托評估,并不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的評估結論,并且該評估機構并非人民法院備案的合法評估機構,答辯人認為該評估結論過高,不客觀、不真實、不合法,答辯人對此評估結論不認可,答辯人要求復勘車輛,以核定其損失是否客觀、真實。四、原告提交的證據為復印件的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答辯人認為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五、關于原告的打款記錄,首先不能證明付款人是誰,其次收款人為唐山市豐南區豐南鎮優配汽車配件經銷處,而提交的配件發票為豐南區騰飛汽車配件商店,二者并不吻合,因此答辯人認為其車輛損失不真實,請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9日11時20分許,毛廣坤駕駛XXX小型轎車,駕駛證號(XXX),沿遷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遷曹線青坨營北(87公里+300米),車輛駛入逆行,與相對孫敬偉駕駛的冀XXX冀XXX掛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相撞,相撞后又與后方同向張濤駕駛的XXX輕型倉柵式貨車相撞,發生XXX牌號小型轎車駕駛人毛廣坤當場死亡,三車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2241201900003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廣坤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敬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濤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車輛XXX車存在超載行為。
事故發生后,XXX車經灤南縣榮達停車場進行拖車施救,花費施救費人民幣8000元。XXX車經孫立新單方委托唐山德元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份評估報告鑒定評估結論:標的車輛XXX在鑒定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9日)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捌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整。(RMB81,385.00元)。鑒定評估后,事故車輛XXX經唐山市華運鐵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服務分公司進行修理。
再查,XXX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李XX,行駛證按期年檢合法有效,事故發生時駕駛人為孫敬偉,持有合法有效符合準駕車型的駕駛證件,被保險人為孫立新,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86440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9日0時起至2020年1月8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孫立新于2019年9月5日出具聲明將XXX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保險賠償權轉讓給李XX。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唐山市華運鐵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服務分公司出具的證明、孫立新出具的聲明、修理費票據、配件票據、配件清單、打款憑證、施救費票據、公估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1302241201900003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于法無悖,且事故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認定書中記載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基本事實情況予以確認,對毛廣坤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孫敬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濤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認定予以采信。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單,屬雙方真實合意,合法有效,其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應予保護。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所有的XXX車存在超載行為且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中原告方應承擔15%事故責任的損失部分免賠10%。原告已將事故車輛實際修復,根據其提交的唐山市華運鐵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服務分公司出具的維修費發票和配件清單、唐山市豐南區騰飛汽車配件商店出具的配件費發票和打款憑證證明其實際支付維修費用為人民幣79885元,提交了唐山市華運鐵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服務分公司出具的說明證明原告已經實際支付修理費用7988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施救及拖車費,有提交的相關正式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用,因其提交的由唐山德元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委托人為孫立新,系原告單方委托做出的公估,程序違法,本院不予認可,對因此產生的鞏固費用,本院不予支持。車輛損失險系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是其實際損失,而非承擔的賠償責任,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是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在車輛損失險中不應當適用,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償經本院確認的全部損失,同時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XXX車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85368.45元。
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72元,由原告李XX負擔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張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