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陸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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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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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64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威寧縣六橋街道鳳山大道新世界小區-1-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067541XXXX。
法定代表人:李X,系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馬靖,系上訴人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男,彝族,農民,住貴州省威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路宵,系貴州省威寧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翟X,男,漢族,農民,住貴州省威寧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陸XX、翟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3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陸XX各項損失費用12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陸XX各項損失費用86486.82元,合計208486.8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給原告陸XX的10000元直接扣除,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實際賠償原告陸XX損失合計198486.82元;二、駁回原告陸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40元,由被告翟X負擔4245元,由原告陸XX負擔695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判決;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陸XX無證駕駛,應負次要責任。2、陸XX要求按照城鎮標準賠償,證據不足,應按照農村標準賠償。
被上訴人二審未作答辯。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關于陸XX應承擔次要責任的上訴理由是否成立2、一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否恰當
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圍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審理。
關于焦點1。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決定書認定翟X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陸XX無責任。上訴人認為陸XX應負次要責任,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決定書申請復核,也無證據推翻該交通事故認定決定書,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焦點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應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結合當前我國戶籍制度改革情況,已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制度,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繼續區分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已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一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鶯
審判員 殷 勇
審判員 吉 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陳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