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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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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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96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蘆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黃驊市渤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27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蘆XX、被上訴人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上訴金額46920.8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對事故的真實性及原告主體資格不認可。事故發生被上訴人并未報案,導致上訴人未出現場查勘,也并未見到殘值,無法確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申請法院調取事故卷宗,核實事故的真實性。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劉桂芹,原告提交的二手車轉讓協議以及收條并不能證實被上訴人為本車的實際車主,被上訴人并未提交購車款的銀行轉賬憑證予以佐證。二、鑒定被告不予認可。鑒定報告為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確定損失僅依據鑒定報告,并且鑒定損失數額過高,且明顯高于保額,殘值過低,部分配件無更換維修必要。三、殘值歸上訴人所有。根據保險法五十九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支付全部保險金額后,保險標的歸上訴人所有。在上訴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同時被上訴人應履行交付殘值的義務。四、鑒定費、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王XX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被上訴人王XX在事故發生后被撞昏迷,無法向上訴人報案,且向上訴人報案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證明事故的真實性。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為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提交的車輛轉讓協議、收條能夠證實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上訴人王XX。二、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鑒定申請并預交費用,視為放棄該權利。就此事,一審已經進行了審理,二審不屬于新情況和新的證據,應予駁回。三、車輛損失鑒定報告中已經就殘值進行扣除,上訴人要求我方交付殘值沒有依據。四、鑒定費、訴訟費是為主張權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6920.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J×××××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劉桂芹。2017年7月7日,劉桂芹將該車以56500元的價格轉賣給原告王XX,同時將保險權益一并轉讓。該車在被告處投有保險限額為46920.8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一份,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2017年7月9日23時04分,趙玉松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沿滄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風悅達起亞驊騰專營店門前調頭時失控,致所駕車輛側滑旋轉與對向由西向東王XX所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王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趙玉松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雙方意見,確認原告損失為:1、車損為:67624元(依據評估報告書確認);2、鑒定費5500元(依據票據確認)3、施救費1400元(依據票據確認),以上共計74524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涉案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王XX身份證復印件,收條,二手車輛買賣協議,保險權益轉讓書,評估報告書,票據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實際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該保險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關于車損,被告不認可鑒定數額但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并未提交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故對于被告辯稱不予認可;關于鑒定費及施救費,系確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理應由被告承擔。綜上,因原告車損險項下損失元已超過保險限額,故應由被告在車損險限額內足額賠付。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王XX保險金46920.8元。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案涉車輛雖登記在劉桂芹名下,但一審審理期間被上訴人王XX提交了二手車輛買賣協議、保險權益轉讓協議、劉桂芹出具的收條,并結合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涉交通事故的駕駛人為被上訴人王XX,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王XX系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故被上訴人王XX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邢臺市中檢信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鑒定被上訴人王XX的車輛損失數額為67624元,該鑒定雖系黃驊市交警大隊委托,但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反駁該鑒定結果,且在一審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也未預交鑒定費用,且案涉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限額為46920.8元,一審法院僅支持被上訴人王XX的車輛損失范圍46920.8元,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因一審法院并未鑒定費,故,上訴人不存在上訴的事實基礎。關于訴訟費,一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承擔,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的規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紀召雷
書記員張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