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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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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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34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劉XX,女,漢族,住山東省巨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浙江杭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三樓自編401、428房。
負責人:何XX。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代理):何紫珩,女,系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負責人:林X。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浙江凌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男,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息縣。
被告:常山眾卡運力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縣。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男,系公司員工。
原告劉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花都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廈門公司)、楊X、常山眾卡運力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眾卡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訴訟過程中,平安廈門公司申請對浙DXXXXX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本院依法予以準許。評估報告書出具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被告平安廈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平安花都公司、楊X、眾卡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0639元,并支付自起訴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訴訟過程中,劉XX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9334.4元(車輛損失166374元、評估費7350元、施救費8500元,其中評估費要求被告承擔3610元,其余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事實和理由:浙HXXXXX號車輛所有人眾卡公司在平安花都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在平安廈門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2019年4月10日,楊X駕駛浙H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從杭州市蕭山區駛往溫州方向,06時13分許,途經紹大線33KM+500M諸暨市老鎮政府地方,與劉珠琴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后與行人殷亞云及武玉峰駕駛的浙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浙D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殷亞云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楊X、劉珠琴受傷和車輛、花壇及視頻監控桿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X、劉珠琴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武玉峰、殷亞云無責任。
武玉峰駕駛的諸暨市天同化纖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D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受損情況經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認定車輛損失為184789元,支付評估費7350元,另產生施救費8500元。浙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D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所有人諸暨市天同化纖有限公司已將全部財產損失賠償金請求權轉讓給劉XX,并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向劉XX履行相應賠償義務,但四被告至今未予賠償。
平安花都公司書面答辯稱,肇事車輛僅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事故認定書確認的事實無異議,對車損金額不認可,僅在交強險2000元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平安廈門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過程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2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車輛損失應以重新評估的金額為準;評估費、施救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
楊X、眾卡公司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劉XX訴稱的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和責任認定屬實。事故發生后,武玉峰駕駛的登記在諸暨市天同化纖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浙D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經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確定車輛損失分別為88917元、95872元,支出評估費3550元、3800元,拖車費8500元。諸暨市天同化纖有限公司將車輛因本次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含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等)的全部理賠權益轉讓給劉XX,并向四被告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訴訟過程中,平安廈門公司申請對浙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本院依法委托紹興錦尚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該公司評定浙DXXXXX號車輛損失為70502元,平安廈門公司預交評估費4446元。
另查明,楊X駕駛的登記在眾卡公司名下的浙HXXXXX號車輛在平安花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平安廈門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2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外,還有:1.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3.投保單復印件;4.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5.施救費發票;6.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憑證;7.紹興錦尚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上述證據,本院對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其中證據4、7,因證據7系本院根據平安廈門公司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評估人員具備相應的評估資格,評估程序未有違規情形,評估依據充分,評估結論并無不當,浙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應以證據7為準。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各自的過錯責任承擔。本案中,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認定楊X、劉珠琴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武玉峰無責任,故本院確定楊X對交強險以外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楊X駕駛的車輛在平安花都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平安廈門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故平安花都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為保證受害人獲得及時足額的賠償,避免訟累和減少訴訟成本,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經濟損失,可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處理,故平安廈門公司應按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諸暨市天同化纖有限公司將其所有的車輛因本次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理賠權益轉讓給劉XX,并向四被告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劉XX依法取得相應的理賠權利。現劉XX請求的合理損失本院認定為:1.車輛損失166374元(70502元、95872元);2.評估費7350元;3.施救費8500元,以上損失合計182224元。平安花都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劉XX2000元,平安廈門公司賠付103724.4元,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的評估費由楊X承擔3610元(以原告訴請為準)。楊X駕駛的車輛登記在眾卡公司名下,但因楊X和眾卡公司均未到庭參加訴訟,無法查明雙方之間的關系,現并無證據表明眾卡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劉XX對于眾卡公司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平安花都公司、楊X、眾卡公司雖未到庭應訴,但鑒于本案事實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應賠償劉XX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2000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二、乙保險公司應賠償劉XX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103724.4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三、楊X應賠償劉XX評估費3610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四、駁回劉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7元(按劉XX變更后的訴請計算),減半收取計1243.5元,由楊X負擔。重新評估費4446元(乙保險公司)預交,由劉XX負擔921元,乙保險公司負擔35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孫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