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朱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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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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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2民初20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9-12-11
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吉林于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吉林于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XX,男,漢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20882826173XXXX)
負責人:李X乙,職務: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吉林金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甲訴被告朱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李X、被告朱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34,490.50元(包含1.3萬元后續醫療費)、誤工費24,289.50元、護理費10,363.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00元、營養費1,080.00元、殘疾賠償金60,34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共計140,667.52元;2、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朱XX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6時40分許,朱XX駕駛吉GXXX19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大安市長白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該車行駛至大安市長白街與玉泉路交匯路口處南向東轉彎駛入玉泉路時與沿玉泉路人行橫道線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在大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診斷為:“右脛腓骨內外踝骨折”,花醫療費35,490.50元,該費用朱XX已墊付14,000.00元。庭審時,朱XX提供的門診費用769.00元,原告認可。原告住院期間,一級護理4天,其余為二級護理。經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公交)認字[2019]第00003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朱XX駕駛的吉GXXX19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之傷,經吉林仁合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李X甲,此次損傷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殘;出院后誤工期為126日、護理期為36日、營養期為36日;后續治療費(取內固定物)約需人民幣13,000.00元左右。”向二被告索賠未果,故起訴至人民法院。
朱XX辯稱:2019年5月10日早6點根據交警指導無害通過路口,有視頻作證是李X甲撞我的車,不認可我負事故全部責任,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另,原告住院期間我墊付14,000.00元,門診花769.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吉GXXX19號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根據法庭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在交強險有責或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同意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0日6時44分,朱XX駕駛吉GXXX19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大安市長白北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該車行駛至大安市長白北街與玉泉路交匯路口處由南向東右轉彎駛入玉泉路時與沿玉泉路人行橫道線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李X甲相撞,致李X甲受傷。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3日,李X甲在大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診斷為:“1、右脛腓骨內外踝骨折;2、頭部軟組織挫傷;3、右第五趾近節陳舊骨折;4、冠心病”,花醫療費35,490.50元。李X甲住院期間一級護理4天,二級護理20天。朱XX為其墊付醫療費14,000.00元,為其墊付門診費769.00元。該事故,經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公交)認字[2019]第00003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X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X甲不負事故責任。吉GXXX19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間內。李X甲之傷,經吉林仁合司法鑒定所吉仁合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49號《法醫臨床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李X甲,此次此次損傷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殘;出院后誤工期為126日、護理期為36日、營養期為36日;后續治療費(取內固定物)約需人民幣13,000.00元左右。”李X甲為黑龍江省青岡縣永豐鎮同德村農村戶口。
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有:1、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大安市第一人民醫院出院診斷書一份、住院病歷一份、用藥清單一份、住院收費專用票據一枚、病人預交憑證4枚、門診收據1枚、住院病人物品借用證1枚;3、吉林仁合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4、鑒定費票據1枚;5、雙方陳述。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朱XX所駕駛吉GXXX19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雙方約定,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李X甲為農村戶口,現六十周歲,其傷殘賠償金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規定,其傷殘賠償金應為13,748.00元X20年X10級殘的傷殘系數10%,即27,496.00元。李X甲現年六十周歲,已達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其沒有證據證明在事故發生前身體狀況良好,具有勞動能力,仍受聘于某單位從事某項工作或需要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相關證據,故誤工費不予保護。其護理費,住院期間一級護理的可保護二人護理費,其護理費為161.93元X(一級護理4天X2人+二級護理56天X1人)=10,363.52元。營養費標準,按有關規定每天30.00元,營養費為30.00元X36天=1,080.00元。李X甲十級傷殘,其要求精神撫慰金5,000.00元,并無不當。庭審時,朱XX提供視頻資料不能夠推翻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故其抗辯不予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李X甲要求朱XX賠償的請求,正當合法,應予支持。但賠償時,朱XX已墊付花銷部分應予扣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鑒定費、訴訟費,保險公司應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X甲醫療費10,000.00元、護理費10,363.52元、傷殘賠償金27,496.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上款共計52,859.52元;
二、朱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甲醫療費25,490.50元、后續治療費13,000.00元、門診費76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00元(100.00元X24天)、營養費1,080.00元,上款共計42,739.50元(給付時扣除已墊付款14,769.00元);
三、駁回李X甲其他訴訟請求。
四、鑒定費2,7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60.00元,由朱XX負擔43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辛世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華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