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黃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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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民初347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胡XX,女,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禹王臺區。
委托代理人賈鴻昌,河南典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黃XX,男,漢族,住河南省開封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開封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674119XXXX。
負責人江河軍,任總經理。
委托人代理人趙富磊,系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
住所地通許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22725827XXXX
負責人李東風,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建苔,系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胡XX因與被告黃XX、某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段耀禮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胡XX委托代理人賈鴻昌,被告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富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建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訴稱,2019年7月11日,被告黃XX駕駛豫B×××××號小型轎車由東向南行駛至開封市禹王臺區五一路與五福路交叉口時,與步行的原告胡XX由東向西橫過道路時相撞,造成原告胡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7日,開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四大隊作出汴公交認字【2019】第0711-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胡XX不負事故責任。被告黃XX所駕駛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黃XX,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投有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原告受傷住院,現已出院,但對于原告的損失,原、被告始終打不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予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6706.06元、護理費25579.2元(96天×108.28元+96天×158.17元,住院期間兩人護理,一人按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每日108.28元,一人由原告女兒高珊珊事故發生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每日158.17元)、交通費2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800元(96天×50元)、營養費1920元(96天×20元)、醫療輔助器具費253元,以上共計91258.26元;2、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有其他被告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后續治療及傷殘費用保留訴權;4、本案的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XX辯稱,我的車投有全險,原告的一切合理損失都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我公司僅承保了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如果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合理合法的責任;2、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原告訴求雙人護理,應提交相應醫院證明,否則我公司不予認可;3、本案的訴訟費我公司不應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辯稱:1、同人壽財險意見;2、在商業險限額賠付,醫療費扣除自費藥;3、有掛床現象。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1日19時15分,黃XX駕駛豫B×××××號小型轎車由東向南行駛至開封市禹王臺區五一路與五福路交叉口時,與胡XX步行由東向西橫過道路時相撞,造成胡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開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四大隊作出汴公交認字【2019】第0711-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負事故全部責任,胡XX不負事故責任。胡XX受傷后在開封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96天,花費醫療費56637.06元。胡XX住院期間由其女兒高珊珊護理,高珊珊系河南天涵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平均日工資158.17元。經本院核算,胡XX的合理損失還有護理費15184.32元(158.17元/天×9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50元/天×96天)、營養費1920元(20元/天×96天)。胡XX因此事故受傷住院治療,支出一定數額的交通費。另查明,黃XX駕駛的BAK818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黃XX,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不計免賠責任金額5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健康權依法應受到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胡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存在,其相關合法權益應得到切實保護。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黃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胡XX無責任。因被告黃XX所駕駛的BAK818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胡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先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若仍有不足,由被告黃XX賠付原告。對于原告訴求的交通費2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此項費用為原告及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費用,結合案情,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求的住院期間兩人陪護及醫療輔助器具費253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保留后續治療及傷殘費用的訴權,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胡XX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80541.38元。此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7184.32元(包括醫療費用10000元,護理費15184.32元,交通費2000元)。原告胡XX下余53357.0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因原告胡XX的損失已由承保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足額賠償,故被告黃XX不再對原告胡XX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胡XX各項損失共計27184.3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胡XX各項損失共計53357.06元。
三、駁回原告胡XX對被告黃XX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6元,由原告胡XX承擔34元,由被告黃XX承擔11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段耀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婁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