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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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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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終3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桐梓縣。
負責人:宋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XX,男,漢族,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漢族,貴州省余慶縣人,住余慶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男,漢族,貴州省貴陽市人,住貴陽市花溪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貴州省播州區人,住播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桐梓縣獅溪鎮人民XX。住所地:桐梓縣。
法定代表人:王XX,鎮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遵義市匯川區。
負責人:蔡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黎XX、**、黃XX、陳XX、桐梓縣獅溪鎮人民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4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4129號民事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二、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為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保險承保公司,陳XX駕駛的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中無責,雖然貴州省不分責不分項判決,但根據本地區司法實踐,多車事故三者車損失應在全責車的交強險限額內先進行賠付,超出全額車交強險范圍后再在無責車的交強險內賠付。一審將黎XX損失判令上訴人與全責車保險公司各承擔一半明顯錯誤。黎XX的總損失為23712元。并未超出**駕駛的由乙保險公司承保的貴A×××××號車的交強險范圍,應由乙保險公司全額賠付,上訴人不承擔責任。
黎XX、**、黃XX、陳XX、桐梓縣獅溪鎮人民XX、乙保險公司二審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立即支付車輛維修費23712元、誤工費14000元,共計37712元;2、黃XX與乙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黎XX、**、黃XX、陳XX、桐梓縣獅溪鎮人民XX、乙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各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無異議,予以確認。1、本次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2、貴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系黃XX所有,**系該車駕駛員。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10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3、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系桐梓縣獅溪鎮人民XX所有,陳XX系該單位駕駛員,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100萬元限額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4、本次交通事故致黎XX所有的湘M×××××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花費修理費23712元。黎XX以前述訴訟請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駕駛的貴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陳XX駕駛的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與黎XX駕駛的湘M×××××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連環相撞。本次交通事故致黎XX所有的車輛湘M×××××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花費修理費23712元。貴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賠償黎XX車輛損失23712元,即各支付黎XX車輛修理費11856元。對黎XX請求賠償誤工損失14000元的主張,審理中黎XX未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誤工損失14000元,且該損失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賠償的范圍。對黎XX的該主張,不予支持。**、黃XX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黎XX車輛修理費11856元;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黎XX車輛修理費11856元;三、駁回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2元,由**、黃XX共同負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另查明,根據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責任認定,貴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陳XX無責任,湘M×××××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黎XX無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責任認定,貴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陳XX無責任。黎XX車輛損失金額為23712元,并未超出貴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的122000元交強險限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定,應由貴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的承保公司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部予以賠償,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承保公司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4129號民事判決;
二、由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黎XX車輛修理費23712元;
三、駁回黎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42元,共計1484元,由**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啟飛
審判員 施正高
審判員 婁 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恩高
書記員伍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