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洛陽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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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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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民終60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洛陽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區。
法定代表人:馬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洛陽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特安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4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不服金額為5680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玖特安公司車輛的車損認定有誤。一審中,玖特安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評估》系玖特安公司單方委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前,應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與各方當事人協商選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玖特安公司車損的委托、鑒定,某保險公司毫不知情,該鑒定程序違法,不能作為證據采納。二、玖特安公司一審已承認無營業貨運從業資格證,商業險保險合同第八條第2款第6項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在商業險內免賠。從事營業性質的道路運輸,對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財產具有嚴重危險性,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及保險條款已證明向投保人盡到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應免賠。
玖特安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玖特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53600元、施救費3200元、評估費1600元;2、一切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3日6時50分許,王朝峰(原告司機)駕駛豫C×××××/豫CXXX1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沿連霍高速公路駕駛至連霍高速公路南半幅728公里處,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前部與前方一貨車(該車受損輕微無需賠償)尾部發生追尾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的第410399420190025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朝峰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中未確保安全車距,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主張損失如下:1、拖車費3200元,事故發生后,王朝峰報警,西工區娃娃汽車救援部將涉案車輛拖至偃師市城關鎮大槐樹豫蘇汽車修理站;2、洛陽市價格事務有限公司鑒定評估費16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通過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洛陽市價格事務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評估;3、車輛損失53600元,洛陽市價格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洛價認車字[2019]第604007號結論書,對陜汽牌SXXXX0XC4Q2車(車牌號:豫C×××××,發動機號:3118A004751,車輛識別碼:LZXXX4Y41JXXXX554),由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鑒定,確認該車輛的估損總值為53600元。原告另提交偃師市商城街道辦事處五軒汽車配件門市部的河南通用機打發票6張,金額50100元,偃師市城關鎮大槐樹豫蘇汽車修理站的河南增值稅普通發票3500元,共計53600元。被告質證認為,鑒定結論系單方鑒定,被告方沒有到場,需要核實,對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庭審中原告自認駕駛員王朝峰沒有從業資格證,但是持有A2駕駛證。另查明:肇事車輛豫C×××××/豫CXXX1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所有人為洛陽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該車通過洛陽市馳航汽車運銷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投保了保額為34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5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額為5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保額為340000元的自燃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7月21日零時起至2019年7月20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條款約定,無從業資格證商業險免賠。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能否駕駛機動車的前提是駕駛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駕駛證,而不是駕駛人是否取得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行業管理的需要,是一種資質認定,駕駛人無從業資格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的資格,也沒有證據證明無從業資格證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的營運風險。本案中,駕駛人王朝峰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登記為A2,具備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雖然王朝峰無從業資格證,但并不因此喪失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就王朝峰不具有從業資格證而顯著增加了其承保的案涉車輛的危險承擔予以舉證。且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已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法定的明確告知與說明義務,因此格式免責無效。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為維修該車產生維修費53600元,有維修費發票為憑,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發票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施救費3200元,并向一審法院提供施救費發票一張,施救費應是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評估費1600元,無相關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原告玖特安公司56800元;二、駁回原告玖特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260元,減半收取630元,由原告玖特安公司負擔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玖特安公司的車輛維修費為53600元是否適當的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委托,洛陽市價格事務有限公司作出車輛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評估涉案車輛損失為53600元。該評估報告系交警部門依職權委托,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雖然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但是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在實體或程序上存在問題,故某保險公司關于涉案車損鑒定系單方鑒定,程序違法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評估報告作出后,玖特安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花費53600元,有維修費發票為證,且某保險公司對發票無異議,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玖特安公司的車輛維修費為53600元,并無不當。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車損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稱王朝峰駕駛營運車輛無道路從業資格證,明顯違法,依據商業車損險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車損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上述免責條款送達給投保人或盡到告知、提示義務,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曉明
審判員 周藝軍
審判員 邱平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