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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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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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8601民初2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20-01-19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山東省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天津堅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
主要負責人:武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天津津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天津津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9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李榮榮于2017年7月8日為魯B×××××號的小型客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04587.4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3月19日,該車過戶給張XX,車牌號變更為魯B×××××號,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變更為張XX。2018年6月4日,案外人薛小飛駕駛該車,沿普濟河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盛和家園附近,車輛前部底部與路面石頭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薛小飛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依法應當承當賠付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及批單載明,原告張XX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張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魯B×××××號東風雪鐵龍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1日零時至2018年7月31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104587.4元。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18年6月4日22時30分,薛小飛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普濟河道盛和家園門前附近時,其所駕車輛前部、底部與路上石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隊新開河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薛小飛負事故全部責任。案件受理后,經被告申請,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段德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進行了重新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3900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3000元。重新鑒定時,原告對投保車輛已經進行了實際維修。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委托的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過本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鑒定,確認損失數額為39000元,該評估是鑒定機構依據其相關程序做出,結論合法有效。被告抗辯稱,該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但被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推翻,故對被告的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原告對投保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且被告對于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不持異議,能夠證明原告實際損失的產生,故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按照評估報告確定的數額39000元予以確認;二、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支付的評估費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張XX提出的全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至相關鑒定機構)。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慶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莉
書記員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