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某保險公司、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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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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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民初47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定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馬XX,男,漢族,住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746888XXXX。
負責人:張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XX,男,漢族,住定州市。
原告馬XX與被告、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鑒定費、交通費等等共計18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20日19時45分許,被告彭XX駕駛冀F×××××小型客車沿定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7km+4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馬文廣駕駛的三輪汽車尾部相撞,致馬文廣及三輪汽車乘車人原告馬XX受傷,馬文廣經搶救無效死亡。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彭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后查明冀F×××××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綜上,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支持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當根據具體的證據及法律規定予以確定,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我司已為原告墊付14萬元,請法院依法扣除。本次事故造成多方損失,我方已賠付另一死者53萬元,請法院注意保險金額。
被告彭XX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12月20日19時45分許,被告彭XX駕駛冀F×××××小型客車沿定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7km+4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馬文廣駕駛的三輪汽車尾部相撞,致馬文廣及三輪汽車乘車人馬XX受傷,馬文廣經搶救無效死亡,三輪汽車損壞。此事故經定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確定被告彭XX負全部責任,馬文廣、馬X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原告馬XX被送往定州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肋骨骨折、右側液氣胸、雙肺挫傷、頸部、右側胸部皮下氣腫、縱隔氣腫、左橈骨遠端骨折、左手拇指遠節指骨基底段骨折、左手拇指遠節指骨、遠端橈側碎片骨折、左手第1掌骨基底段骨折、左手小指遠節指骨中下段骨折、右肩外傷、頭面部及四肢軟組織挫傷。馬XX于2019年2月2日出院,住院44天,期間馬XX聘請護工護理31日,支出4428元。馬XX于2019年8月6日又到定州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5天,主因為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右鎖骨)。馬XX仍需進行后續手術。
2019年6月26日,原告委托定州市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做出的鑒定意見為:1、馬XX車禍致11根肋骨骨折屬十級傷殘;2、馬XX左橈骨骨折致左腕關節功能喪失30%屬十級傷殘;3、右鎖骨骨折、左橈骨內固定物取出術約需人民幣壹萬柒仟元;4、馬XX的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700元。2019年11月4日,原告委托河北卓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農用三輪車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車輛損失4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240元。
被告彭XX為車牌號F37E08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保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本案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為原告墊付14萬元。
另查明,原告馬XX之妻邊秀貞,現年61周歲,患有叁級精神殘疾,馬XX與邊秀貞只有兩個兒子,其中長子馬文廣在此次交通事故去世;原告馬XX之父馬計拴,現年81周歲,馬XX之母于2017年因病去世,馬計拴共有子女四人。邊秀貞、馬計拴二人均無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關于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的規定,參照《2018年度河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相關數據,原告馬XX的損失項目和數額如下:1、醫療費:184979元(包含后續手術費);2、誤工費:(2018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平均工資)39947元/365天X180天(參照司法鑒定意見)=19699.89元;3、護理費:其中馬XX實際聘請護工護理31日,支出4428元;家屬護理費(2018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平均工資)39947元/365天X60天(參照司法鑒定意見)=6566元,39947元/365天X18天(實際住院天數減去護工護理天數)=1969元,合計12963元;4、營養費:50元X90天(參照司法鑒定意見)=4500元;5、傷殘賠償金(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X19年X12%=3199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X49天=4900元;7、精神撫慰金6000元(酌定);8、傷殘鑒定費和車輛公估費2940元;9、交通費:800元(酌定);10、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父親生活費(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83元X12%X5/4=1707元,原告妻子生活費(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81元X12%X19/2=12976元,合計14683元;11、車輛損失費:4000元。以上共計287454.89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入院證明、出院證明、診斷證明、醫藥費清單、事故認定書、戶口本復印件、家庭關系證明、原告妻子的殘疾證及定州市精神病醫院慢××就診卡、家政公司收據和發票以及護工陳立根身份證明、家政員服務合同、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車損報告及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交強險保單以及本案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彭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因此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和商業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再由彭XX進行賠償。鑒于保險公司的保額足以覆蓋本案中原告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馬XX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87454.89元,扣除保險公司已墊付的14萬元,其仍需賠償原告馬XX147454.89元。
原告提交的賬本及事故照片,不能說明原告從事制造業,但是根據事故發生時原告駕駛車輛及散落的工具、模具并結合原告的流水憑證等實際情況,其誤工費標準可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針對鑒定費、訴訟費等問題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鑒定費、訴訟費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對原告請求被告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爭議,本案中原告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原告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根據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告方駕駛的車輛及地面上散落的工具、模具并結合原告進行加工制作時的流水憑證均能證明原告在事發前從事勞作,同時扶養人應承擔的扶養義務不能僅憑年齡而進行判斷,還要根據扶養人實際中的勞動能力而綜合判斷,因此對原告請求支付其父親、妻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馬XX147454.89元;
二、駁回原告馬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宏建
人民陪審員 劉麗云
人民陪審員 王永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