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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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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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4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2-20
原告:吉XX,男,漢族,住山西省垣曲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18層][04+05]單元、第[24]層[01-08]單元、第[25]層[01-08]單元、第[26]層[01-0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天津云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吉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合理損失共計7072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津J×××××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2019年8月9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北辰區(qū)三千路附近時,突遇暴雨,導致車輛進水,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車輛受損后,原告就相關損失向被告申請理賠,但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65928元、鑒定費3296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70724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承認原告吉XX主張的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2.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金額過高;3.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承擔;4.按照天津市相關標準施救費過高;5.要求被告交回殘值。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5日,吉XX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吉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其名下的津J×××××號轎車;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別約定,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107369.6元。訂立上述保險合同所使用的保險條款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的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9年8月9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北辰區(qū)三千路附近時,突遇暴雨,導致車輛進水,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事故處理過程中,原告支出被保險車輛施救費,并提供面值為1500元的票據予以證實。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同意,本院委托天津市宏達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被保險車輛車損金額為65928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296元。事后,原告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65928元。庭審中,法庭確認根據天津市發(fā)改委制定的救援托運服務收費標準計算,認定被保險車輛施救費應為9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單、駕駛證、行駛證、暴雨證明、維修費票據、鑒定結論、鑒定費票據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暴雨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的財產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按照原告主張的車損金額向其進行賠付;鑒定費是否應由被告負擔。被保險車輛經評估部門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65928元,原告對投保車輛進行維修實際支出的費用與評估結論書確定的車損數額一致,能夠客觀證明車輛損失的實際發(fā)生。故被告應依原告所請,按照實際維修支出的金額向其賠償。被告主張評估部門對車輛定損金額過高,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本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法院委托產生的鑒定費3296元,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支出施救費1500元,并提供票據予以證實,但根據天津市車輛救援相拖運服務收費標準,超出的部分不應由被告負擔,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900元,予以認定。按照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該規(guī)定說明,被告主張取得被保險標的的殘值,應以其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為前提,現被告尚未支付保險金即逕行主張殘值,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可在向原告支付保險金后,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依法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吉XX主張的被保險車輛損失費65928元、鑒定費3296元、施救費900元,共計70124元,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其它損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吉XX被保險車輛損失費65928元、鑒定費3296元、施救費900元,以上共計70124元;
二、駁回原告吉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4元,由原告吉XX負擔7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77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亨
書記員尤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