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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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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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481民初655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滕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鐘XX,山東君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祝X,山東寧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鐘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祝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315520元;2.判令被告賠償路產損失21900元,因原告無法使用車輛支出的交通費10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6日,原告駕駛魯D×××××奔馳CLA220轎車在濱萊高速過苗山收費站2公里處發生火災,造成原告車輛完全燒毀報廢。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31552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11日零時起至2019年10月10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報案并要求對車輛損失進行賠償,被告拒不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發生事故事實無異議,但火災原因應為原因不明,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6日,原告駕駛魯D×××××奔馳CLA220轎車在濱萊高速過苗山收費站2公里處發生火災,造成車輛完全燒毀報廢,原告支出路產賠償款21900元。2019年9月9日,萊蕪市公安消防支隊萊城區大隊作出萊蕪消火認字(2019)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魯D×××××奔馳CLA220轎車起火原因為:1、排除雷擊引發火災,2、排除人為縱火,3、排除車輛電氣線路引發火災,4、不排除機械故障導致潤滑油灑在熾熱的排氣管上引發火災。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魯D×××××奔馳CLA220轎車事故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魯D×××××奔馳CLA220轎車的實際損失金額為27512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15000元。
另查明,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31552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11日零時起至2019年10月10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魯D×××××車輛進行了投保,有保險合同單為證,原告與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理賠義務。經鑒定原告的魯D×××××車輛損失為275120元,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原告支出的路產賠償21900元,鑒定費用15000元,證據充分,均屬于被告賠付范圍,亦應由被告進行賠付。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依法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1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對該項請求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關于本次火災事故屬于不明原因火災,不應予以賠償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付被保險車輛的車損275120元及路產賠償21900元、鑒定費用15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與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張XX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275120元及所支付的路產賠償款21900元、鑒定費用15000元,共計312020元。
二、駁回原告張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26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世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