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鄧XX、程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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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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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02民初260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751040XXXX。
負責人:徐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起訴、上訴,代為調查、提交證據,參與庭審,代為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等。
被告:鄧XX,男,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開發區。
被告:程X,女,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
原告與被告鄧XX、被告程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XX、被告程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審理中,本院依法扣除公告送達期間的審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鄧XX支付原告墊付交強險保險金120000元,被告程輝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7年11月29日,無有效駕駛資格的被告鄧XX駕駛被告程輝所屬的鄂K×××××號小型轎車行至應××體育路董永美食城門前路段時與行人李小英、張厚太相撞,李小英被撞至逆向車道與馬曉雪駕駛鄂D×××××車相撞,造成李小英、張厚太受傷及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鄧XX駕車駛離現場。該事故經孝感市交警部門認定,認定被告鄧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曉雪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小英、張厚太無責任。因被告程X已將該車向原告投保交強險,受害人李小英、張厚太將原、被告訴至孝南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孝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902民初454號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120000元。該法律文書生效后原告已按判決書履行了墊付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程輝明知被告鄧XX無有效駕駛資格將車輛交付給鄧XX駕駛造成李小英、張厚太受傷的行為,依據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該事故損失屬于免賠事項,原告本應不予賠付。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原告在賠付保險金后有權向二被告進行追償。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行使向被告追償的權利,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鄧XX、程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辯論權利。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對證據進行了審核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原告營業執照、被告鄧XX駕駛證、程輝車輛行駛證,能夠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對于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證據三交強險保單副本及投保單,能夠證明被告程輝所屬的鄂K×××××號小型轎車在原告處購買交強險,對于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證據四、證據五本院作出的(2018)鄂0902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履行判決支付12萬元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事故相對方各項損失12萬元,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支付履行款合計12萬元,上述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9日20時30分許,天氣:雨,鄧XX駕駛程X所屬的鄂K×××××號小型轎車自孝感市共青村至城站路城市便捷酒店,當其駕車行駛至孝感市××路董永美食城門前路段時,因其駕車疏忽大意、觀察不力,未及時發現行人李小英、張厚太,導致鄂K×××××號車左前角及左側后視鏡分別與李小英、張厚太相撞后。李小英被撞至逆向車道,遇馬曉雪駕駛馬慶軍所屬鄂D×××××號車沿體育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又與倒地的李小英相撞,造成李小英、張厚太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鄧XX駕車駛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鄧XX負主要責任,鄧XX在駕駛車輛時其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馬曉雪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李小英、張厚太無責任。張厚太和李小英受傷后,住院進行了治療。鄧XX駕駛程X所屬的鄂K×××××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后李小英、張厚太訴至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902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120000元。該法律文書生效后,某保險公司按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了120000元的賠償款。某保險公司履行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本院提起追償權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以及行使追償權的對象和責任范圍。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的問題。本案中,鄧XX在駕駛證處于注銷的狀態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向當事人賠償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對該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對象和責任范圍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對象應為侵權人,所謂侵權人是指實施侵害他人權益行為的人。本案中,鄧XX在處于無駕駛證狀態下駕駛車輛造成事故,其行為存在過錯;程X將所屬車輛借給無駕駛證的鄧XX使用是否存在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程X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無過錯,程輝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對于某保險公司主張鄧XX返還120000元的賠償款并由程輝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XX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20000元;
二、被告程輝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鄧XX、程輝共同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洪勝
人民陪審員 高 崀
人民陪審員 祝道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鐘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