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雷XX、涂X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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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民初3216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棗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湖北忠三(襄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XX,男,漢族,居民,住棗陽市,現下落不明。
被告:涂X甲,男,漢族,居民,住棗陽市,現下落不明。
被告:涂X乙,男,漢族,居民,住址同上,現下落不明。
原告訴被告雷XX、涂X甲、涂X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雷XX、涂X甲、涂X乙三人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要求三被告共同償付其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70780.93元。
被告雷XX、涂X甲、涂X乙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雷XX無證駕駛涂X甲所有的鄂F×××××小轎車行駛至棗陽市××與就業路交叉路口時與胡建強駕駛的鄂F×××××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楊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胡建強負主要責任,雷XX負次要責任。雷XX駕駛的鄂F×××××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涂X甲。楊某訴至本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本院經審理作出【2015】鄂棗陽劉民初字第00099號判決書,認為某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楊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向事故責任方行使追償權,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楊某損失共計70780.93元。某保險公司依據該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并于2019年7月12日訴至本院,要求雷XX、涂X甲、涂X乙償付其墊付的賠償款70780.93元。庭審中,因雷XX、涂X甲、涂X乙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因此本案不能調解結案。
上述事實,有原告方陳述、舉證材料及庭審記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雷XX無證駕駛機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楊某受傷,對此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被告涂X甲明知雷XX無駕駛資格而將車輛出借給雷XX駕駛,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已經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楊某的人身損害履行了賠償義務,其有權向雷XX、涂X甲行使追償權,故某保險公司要求雷XX、涂X甲償付墊付的賠償款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是該公司要求涂X乙承擔償付責任無事實依據,不應支持。被告雷XX、涂X甲、涂X乙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雷XX、涂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連帶償付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70780.93元;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0元,公告費700元,計2270元,由雷XX、涂X甲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肖利軍
審判員 孫延學
審判員 田 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郭一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