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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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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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122民初74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莒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王XX,男,漢族,住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莒縣道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2X13592XXXX。
主要負責人: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戚XX,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保險金3265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魯L×××××號牌廂式貨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2018年12月11日,原告駕駛魯L×××××號牌廂式貨車在莒南縣馬坡橋頭時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
某保險公司口頭辯稱,事故車輛投保屬實,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過高,評估費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拖車費發票不是正式發票,無法證明與涉案事故具有關聯性。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7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L×××××號牌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7日1時起至2019年9月17日24時止,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81120元)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
2018年12月11日5時00分許,王XX駕駛涉案投保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206國道馬坡橋南頭路段處時,由于路面濕滑,導致車輛失控側翻,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認定,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魯L×××××號牌車輛的損失經本院委托日照信益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認定車輛損失為2865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1500元。另,原告還因該事故支出施救費2000元、拖車費500元,并提供發票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關于投保車輛的車輛損失,經原、被告雙方選定鑒定機構,本院委托的日照信益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魯L×××××號牌車輛損失為28650元,程序及實體合法,故對該損失數額,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支出評估費1500元系為確定事故損失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支出的施救費2000元、拖車費500元,系因該事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付。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32650元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亦未超過保險限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王XX保險賠償金32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曉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賈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