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與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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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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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02民初85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杜XX,男,漢族,住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盈科(嘉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XX,男,漢族,住江西省永修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保險大廈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2846498XXXX。
負責人:朱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XX,該公司員工。
原告杜XX因與被告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前,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原告杜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及護理期限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熊XX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4595.01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熊XX承擔;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請要求賠償金額變更為36287.01元,誤工費賠償標準變更為144元/天,護理費賠償標準變更為144元/天,護理期限變更為30天,放棄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答辯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營養費不予認可,交通費過高請求酌定,首次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重新鑒定費應由原告承擔,修理費、施救費予以認可。被告熊XX答辯稱,已于原告達成協議,由原告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原告損失與自己無關。
三、事故發生概況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2017年12月25日12時,被告熊XX駕駛浙F×××××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嘉興市南湖區余新鎮普光村人行道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杜XX所駕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杜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杜XX無責任。
四、涉案車輛所有人情況及保險情況:被告熊XX駕駛的浙F×××××號小型轎車為案外人周培靜所有,該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五、原告的就醫診療情況及鑒定情況:2017年12月25日,杜XX至武警浙江省總隊嘉興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外傷: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在該院留院觀察5天后于2017年12月30日出院。上海東南鑒定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因車禍致器質性精神障礙,構成十(拾)級傷殘;建議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60日。
訴訟前,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原告杜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及護理期限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因車禍致器質性精神障礙的診斷不成立,不構成傷殘等級;建議護理期限為30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了重新鑒定費3910元。
六、原告的各項損失:
1.醫療費6712.01元。原告提供了病歷一組、留觀記錄一份、醫療費發票一組及費用清單一份用以證明醫療費損失,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經本院核定,原告的醫療費損失為6712.01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75元(15元/天×5天);
3.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
4.誤工費17280元。上海東南鑒定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的建議誤工期限為120日,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未舉證證明其誤工費損失的計算標準,誤工費損失應參照2018年浙江省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故原告的誤工費損失為144元/天×120天,計17280元;
5.護理費4320元。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的建議護理期限為30日,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未舉證證明其護理費損失的實際支出,護理費損失應參照2018年浙江省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故原告的護理費損失為144元/天×30天,計4320元;
6.交通費200元。本院結合原告就醫次數及其他情況,酌定交通費為200元;
7.鑒定費600元。原告提供了鑒定費收費票據一份,用以證明鑒定費損失為4300元,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因重新鑒定結論推翻了原鑒定結論的傷殘等級,改變了原鑒定結論的護理期限,故本院確定第一次鑒定費由原告負擔3700元;
8.財產損失1300元。原告提供了修理費發票及施救費一份,用以證明其財產損失,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以上8項合計32287.01元。
七、原告獲得賠償情況:被告熊XX支付了2000元,隨后與原告達成了協議,今后與熊XX無關,根據支付款項及協議形成的先后時間,結合庭審時向熊XX的調查,應認定被告熊XX支付的2000元為雙方確定的保險范圍外熊XX自愿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計入本案原告針對保險公司的訴請范圍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墊付費用。
裁決結果
按上述案件確定的事實,原告的各項損失為32287.01元。由于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交強險賠付金額為:1、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587.01元;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18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300元,合計31687.01元。交強險不足部分計600元,應按事故比例賠償,因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杜XX無責任,故被告熊XX應對原告的交強險范圍外損失600元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還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故被告某保險公司需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6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32287.01元。因重新鑒定鑒定結論推翻了原鑒定結論的傷殘等級,改變了原鑒定結論的護理期限,故重新鑒定費3910元,應由原告杜XX負擔,因該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已預交,原告負擔部分,被告某保險公司可在支付給原告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尚需賠償原告28377.01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杜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8377.01元;
二、駁回原告杜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沈傳卿
書記員童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