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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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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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終4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鄭州市金水區、八層。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方XX,男,漢族,住鄭州市中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19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被上訴人方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2019)豫0102民初119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上訴人少承擔誤工費15779元;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誤工費計算錯誤,未依據事實判決。方XX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傷后五個月共扣發工資13221元,一審認定誤工損失29000元屬認定事實錯誤。
方XX辯稱,誤工費是經過鑒定的,提供的有銀行工資流水,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應予以維持。
方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58967.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50元、營養費2780元、護理費13625元、誤工費38473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2738.23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1600元、交通費1500元,共計215881.7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適用簡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7年8月31日8時30分左右,方XX駕駛兩輪電動車在本市桐柏路與隴海路口,與胡崇駕駛的福特牌豫A×××××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方XX骨折。胡崇負事故全部責任,方XX無責任。
2、胡崇駕駛的豫A×××××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辦理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3、方XX于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0月9日在鄭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39天,出院診斷左橈骨頭骨折。方XX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5日在鄭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10天,出院診斷左橈骨小頭骨折術后。方XX支出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58967.11元。兩次住院共計49天(39天+10天)。
4、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8月5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①委托人某保險公司。②委托鑒定事項:a、對被鑒定人方XX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b、對被鑒定人方XX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③鑒定日期:2019年8月1日。④鑒定對象:方XX。⑤鑒定意見及建議:a、被鑒定人方XX左肘關節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b、被鑒定人方XX的誤工期評定為傷后150日,傷后60日內建議一人護理(住院期間護理人數遵醫囑),傷后9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骨折愈合。方XX支出司法鑒定費1600元(胡崇已賠付)。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由某保險公司委托,該司法鑒定意見程序合規,且客觀真實,本院予以認定。對某保險公司辯稱的異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5、在審理中,方XX提供勞動合同書,可認定方XX系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員工,工作崗位車長;方XX提供銀行明細對賬單,主張月工資5800元,本院予以認定。
6、方XX主張護理費按河南省上一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收入45677元/年標準計算,本院予以認定。
7、方XX婚生子方浩然,方XX之母楊書芹,楊書芹婚生子女三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方XX與胡崇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處理,認定胡崇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因事故給原告方XX造成的人身損害,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1、①原告方XX主張醫療費58967.11元,提供有票據,本院予以認定;②原告方XX實際住院4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50元/天,計2450元(50元/天×49天);③營養費按20元/天,計1800元(20元/天×傷后90天)。以上,原告方XX可獲得賠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63217.11元(58967.11元+2450元+1800元)。
2、④根據原告方XX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并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方XX傷后誤工期限為150日、護理期限60日,其誤工費按29000元(5800元/月÷30天×150天)予以認定;⑤其護理費按7508.55元(45677元/年÷365天×60天×1人)予以認定。
⑥原告方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計算,計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
⑦原告方XX因本次事故致十級傷殘,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按5000元認定為宜。
⑧原告方XX因傷就醫支出交通費按980元(住院49天×20元/天)認定為宜。
⑨原告方XX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989.15元/年標準計算,方XX于2019年8月5日定殘,其子方浩然于其可獲得的賠償年限為13年,計13642.95元(20989.15元/年×13年÷2人×10%);其母楊書芹于已年滿67周歲6個月,其可獲得的賠償年限為12年6個月,計8745.48元(20989.15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