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魅力黃河舞臺燈光音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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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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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7101民初29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12-27
原告:甘肅魅力黃河舞臺燈光音響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法定代表人: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甲,北京市盈科(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北京市盈科(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甘肅魅力黃河舞臺燈光音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甲、朱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黃河公司支付車輛損失397111.54元、施救費3500元、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醫療費用5599.63元、意外住院補貼240元,共計406451.17元;2.本案評估費、訴訟費、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5日,黃河公司為其所有的XXX號奔馳BEXXXL400越野車,車輛識別代號為XXX,發動機號碼為27682130179594的非營業用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相應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附加保險,保險金額811580元,某保險公司出具編號為XXX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黃河公司支付保險費18151.03元。在該保險合同項下,某保險公司承保“駕乘無憂意外險”,按照車輛載客座位數對駕乘人員承擔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及住院補貼責任。2019年7月20日23時,黃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XX駕駛車輛在青海省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227國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車內成員馬海平、于順受傷。事故發生后,黃河公司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最終予以拒賠處理。現為維護黃河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本案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黃河公司主張的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意外住院補貼屬于人身保險合同的范疇,并非本案的審理范圍;二、某保險公司與黃河公司訂立有車輛保險合同,該部分事實由黃河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予以印證;三、黃河公司訴稱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屬實,向某保險公司現場報案的經過屬實,但事故發生的原因描述不完整,黃河公司的車輛發生事故的原因是車輛行駛過程中突然爆胎后撞到護欄,發生事故。并且該車輛發生事故時沒有按照規定參加年審檢驗;四、某保險公司向黃河公司做出拒賠,符合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綜上,請法院駁回黃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營業執照、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車輛照片、拖車施救照片、施救費發票、微信轉賬記錄、拒賠通知書、馬海平門診病歷、醫療費票據、出院證明書、住院照片、賠償協議書、收條,于順、汪文波醫療費票據,報案記錄、勘查記錄及交警隊的現場照片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黃河公司提交的估價單,某保險公司認為估價單載明的金額不是確定的,且未經公估保險機構鑒定評估,本院采納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不予確認;2.對于黃河公司提交的賬單,某保險公司認為與本案無關,該檢查單顯示涉案車輛的輪胎存在問題,且是在檢查期外,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不予確認;3.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黃河公司認為該條款未向黃河公司送達,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就該條款向黃河公司送達履行提示義務,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2019年1月5日,黃河公司為其所有的XXX號奔馳BEXXXL400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保單約定責任限額為811580元,保險的期間自2019年1月6日0時起至2020年1月5日24時止,某保險公司承保后出具編號為XXX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黃河公司繳納保險費18151.03元。2019年7月20日23時,黃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XX駕駛該車輛在青海省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227國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車內乘員馬海平、于順受傷。事故發生后,黃河公司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理賠申請。2019年7月21日,涉案車輛由大通縣永興愛車服務站從事故現場托運至蘭州之星(奔馳4S店)停放,支付施救費3500元,現該車輛并未維修。2019年8月7日,某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存在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為由,向黃河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本案審理過程中,黃河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申請依法委托司法鑒定(評估)機構,對XXX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評估,經原被告雙方共同協商,本院依法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進行評估鑒定,經委托鑒定涉案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406200元。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黃河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等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關于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存在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屬于免責事由拒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將《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內容向黃河公司進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未就上述免責條款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則上述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涉案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經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進行評估鑒定,確定損失為406200元,本院予以認定,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黃河公司賠付保險賠償金406200元。二、關于黃河公司主張的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意外住院補貼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理賠范圍問題。本院認為,依據黃河公司提交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該保單的特別約定部分載明:“投保人自愿投保“駕乘無憂意外險(B款)”。保險人按《通行無憂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大地附加意外傷害住院補貼醫療保險條款》承擔被保險人在駕駛或乘坐保單載明的非營運客車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該約定載明,駕乘無憂意外險須投保人自愿投保,并繳納保險費455元。本案中,黃河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向某保險公司交納455元保險費,投保駕乘無憂意外險,亦未提交保單、條款等予以印證,故本院對黃河公司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住院補貼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對黃河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綜上所述,對黃河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甘肅魅力黃河舞臺燈光音響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406200元;
二、駁回甘肅魅力黃河舞臺燈光音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97元,評估費138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在向原告賠付保險賠償金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長 強唐生
審判員 劉 坤
審判員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夢婷
書記員 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