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3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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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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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4民終620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城縣。
負責人:王X1,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3,男,住寧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寧城縣鐵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3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19)內0429民初44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原判決認定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2017年8月16日下午7時許,王X3在河北省保定市××縣農機配件城跟車裝卸貨物時從車上掉下來致傷,后被送往寧城縣醫院救治。1.本案王X3未與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發生事故時,王X3非事故車輛的駕駛員也不是乘客,車輛雖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但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2.車輛雖然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根據(2018)內0429號民初1777號民事判決書中所述,原告是在河北省××縣農機配件城裝卸貨物時,從車上掉落摔傷,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的,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發生事敵時,車輛屬于靜止狀態,無人駕駛車輛,沒有事故的侵權人,根據侵權規則,王X3不是本案的侵權人,亦不是被侵權人,王X3要求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成立。根據保險責任約定,本案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的范圍。3.屬于自擔風險損失,與投保車輛無關。根據(2018)內0429民初1777號民事判決書所述,被上訴人在高處跳下,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高處跳下所帶來的風險,最終實施該行為導致受傷,法院判決對其自身過錯導致的傷害承擔30%的責任屬于自擔風險,不應轉嫁到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轉嫁保險公司承擔沒有依據。當時沒有報保險,不能證明事故的真實性,也沒有報警。
王X3答辯服判。
王X3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支付給原告保險理賠款139520.76元的30%即41856.2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間李國棟、倪榮芹雇傭原告王X3為其經營的×××號及蒙DC655號半掛車跟車裝卸貨物。2017年8月16日下午7時許,原告在河北省保定市××縣農機配件城跟車裝卸貨物時從車上掉下來致傷,后被送至寧城縣醫院救治,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39520.76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已由雇主李國棟、倪榮芹按70%賠償了97664.53元?!痢痢撂栜囕v于2016年11月26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乘客)、車上貨物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乘客)保險金額為1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車上人員應包括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搭乘人員的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保險條款對“使用車輛”的范疇并無明確界定,本案原告王X3作為裝卸工人隨車出行,在車上裝卸貨物的行為,屬于職責范疇所在,應當認定為保險條款約定的“使用車輛”的范疇。綜上,原審法院認為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數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原告王X3此次事故的損失進行賠償。被告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亦不屬于三者險的賠償范圍的辯解成立,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對被告公司認為本案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辯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采納;被告公司辯解原告的主張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因事故發生于2017年8月16日,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提起訴訟,未超出法律規定的三年的訴訟時效,原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付原告王X3賠償款41856.2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李國棟、倪榮芹雇傭被上訴人王X3為其經營的×××號及蒙DC655號半掛車跟車裝卸貨物,王X3在跟車裝卸貨物時從車上掉下來受傷并被送至寧城縣醫院救治,王X3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39520.76元。王X3的上述損失已由李國棟、倪榮芹按70%賠償了97664.53元?!痢痢撂栜囕v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乘客)、車上貨物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上訴人王X3有權要求上訴人在保險限額內支付其各項經濟損失139520.76元的30%即41856.20元,原判決判令上訴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給付王X3賠償款41856.2元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當時沒有報案,不能證明事故的真實性,且王X3未與其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王X3主張的損失屬于自擔風險損失,與投保車輛無關,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明娟
審判員黃樹華
審判員郭光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春華
書記員陳志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