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釗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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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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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25民初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濟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23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濟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濟陽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釗XX,男,漢族,住濟陽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北京市京大(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釗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43329.39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9年7月3日,張XX駕駛輕便摩托車行駛至國道220線199公里500米處時與釗XX駕駛的其所有的車牌號魯A×××××小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住院。經公安部門認定,釗X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原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在核實投保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保險條款免責情況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依法進行賠償,訴訟費不予承擔。
釗XX辯稱,我不應當承擔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雙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及證據爭議較大,本院作如下認定:(1)張XX主張醫療費12606.04元,其中后續手術費1000元。張XX提供住院收費票據、住院病案等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后續治療費不認可,主張扣除非醫保用藥10%。本院分析認為,張XX在濟陽區人民醫院的醫療費11606.04元,證據充分,應予支持。對于扣除非醫保用藥,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后續治療費,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證,本院予以支持。(2)護理費10726.6元,張XX提供陪護證明等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護理費不予認可。本院分析認為,因被告對陪護證明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認定張XX需1人護理99天,參照本地護工的工資標準,本院認定護理費9900元(99天*100元/天)。(3)誤工費18146.7元,張XX提供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等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本院分析認為,因被告對醫療機構的休養證明沒有異議,本院認定張XX的誤工時間為99天,對其誤工標準,張XX辯稱工資通過銀行發放,但未提供休養期間的工資銀行卡流水,所以本院對其誤工標準不予采信,認定誤工費為10727元(2018年度山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365天*99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6)交通費500元,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認定200元。(7)營養費450元,因張XX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3日6時40分許,釗XX駕駛魯A×××××小型客車,沿東西公路由東往西行駛至國道220線199公里500米處,與對向行駛的張XX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碰撞,致使張XX受傷住院治療,兩車受損。經濟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釗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張XX受傷后被送往濟南市濟陽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足皮膚挫裂傷,第2.3.4跖骨骨折脫位。住院治療9天。另查明,魯A×××××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較強險、商業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后釗XX墊付張XX5000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因釗XX負全部責任,所以對張XX的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先予賠償。對于訴訟費,陽光保險辯稱根據保險合同條款不予承擔,但未提供有關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護理費99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誤工費10727元;
四、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交通費200元;
五、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606.04元;
六、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后續治療費1000元;
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
八、原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釗XX墊付款5000元;
九、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4元,減半收取計442元,由原告張XX負擔10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盧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