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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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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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22民初75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莒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莒縣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22557852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職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0X13592XXXX。
主要負責人:李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莒縣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莒縣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莒縣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保險金631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魯L×××××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2019年10月30日,原告的駕駛員駕駛魯L×××××/魯L×××××號牌貨車在沂水縣永興石料廠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
某保險公司口頭辯稱,事故發生和投保屬實,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我公司在核實四證以及相應證據后,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償,評估價格過高,訴訟費及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22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L×××××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23日0時起至2020年4月22日24時止,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89200元)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
2019年10月30日9時許,駕駛員張俊亮駕駛魯L×××××/魯L×××××號牌車輛在沂水縣永興石料廠發生側翻。事故發生后,沙溝鎮派出所出具證明,證實張俊亮駕駛魯L×××××/魯L×××××號牌車輛在永興石料廠倒車過程中側翻發生單方面交通事故。
魯L×××××號牌車輛的損失經本院委托日照仁和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認定車輛損失為548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2700元。被告辯稱車輛損失評估價值過高,申請重新評估,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在法院委托評估中存在程序或實體違法。另,原告還因該事故支出施救費5768元,但原告僅主張由被告賠付施救費56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莒縣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關于投保車輛的車輛損失,經原、被告雙方選定鑒定機構,本院委托的日照仁和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魯L×××××號牌車輛損失為54800元,程序及實體合法,故對該損失數額,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支出評估費2700元系為確定事故損失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支出的施救費5768元,系因該事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原告僅主張由被告賠付施救費5600元,系原告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且未超出實際支出數額,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63100元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亦未超過保險限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莒縣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6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曉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賈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