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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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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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4民終538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400082170XXXX,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區-1-01031。
負責人:竇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張X,女,公民身份號碼×××,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內蒙古峰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敖漢旗人民法院(2019)內0430民初35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敖漢旗人民法院(2019)內0430民初355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責任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不應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責任內承擔賠償責任,應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根據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三)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并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被上訴人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后,上訴人已對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履行了賠償責任,而被上訴人車輛經過修理廠維修,維修完畢后駛離修理廠才造成發動機受損,明顯不屬于原本單方事故的直接損失。另,修理廠維修完畢后通知被上訴人提車,允許被上訴人獨自駕駛車輛離開,即是修理廠對車輛維修結果的確認。而車輛離開修理廠后發生發動機故障,是修理廠未對車輛維修結果充分的檢驗所造成的,該部分損失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一審時,上訴人申請對事故車輛發動機的損失原因進行鑒定,但受損發動機舊件已不知去向,導致本案關鍵性證據滅失,致使鑒定程序無法進行。被上訴人雖事前通知上訴人到朝陽華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但在其維修前并未告知上訴人具體維修時間,維修過程中也無上訴人一方在場,維修完畢后未對受損發動機舊件進行妥善保管,應對關鍵性證據的滅失承擔責任。同樣,一審法院未對車輛發動機受損原因進行核實,在非上訴人原因造成的關鍵性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僅憑保險單、發票等證據判定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有失公允,更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張X答辯服判。
張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對張X投保車輛修理費及其他合理費用26100元全額進行理賠。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X于2018年11月14日為案外人曲某所有的×××號黃×××多用途貨車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77425.6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15日0時至2019年12月14日24時。2019年3月3日下午,曲某駕駛×××號車在××旗子附近發生翻車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涉案車輛受損后在敖漢旗新惠泰通汽車修理部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已由某保險公司賠付完畢),2019年3月15日曲某將車駛離修理部至新惠六中附近,因發動機故障無法正常行駛,后將車拖至朝陽華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二次維修,花維修費180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認可同意曲某將車輛拖至朝陽華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及墊付的拖車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發動機損失是否因本次單方事故直接受損進行鑒定,但經某保險公司到朝陽華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核實涉案車輛更換的發動機舊件已不存在,導致未能進行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張X、某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現張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受損,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張X的合理損失承擔賠付義務。本案中,張X投保車輛在第一次維修后因發動機故障導致產生第二次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辯稱發動機的損失是修理廠在維修過程失責造成的,但經該院釋明,張X明確表示不向修理廠主張權利,故張X主張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第二次維修費用1800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與修理廠之間的法律關系本案不作處理。對張X主張的拖車費900元,屬張X在車輛受損過程中實際支出費用,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該院予以支持。對張X主張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修車期間的雇車費7200元,因涉案車輛受損屬于案外人曲某單方肇事,某保險公司不是侵權責任主體,故對該請求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付張X車輛維修費18000元、拖車費900元,合計189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X投保車輛受損后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指定的敖漢旗新惠泰通汽車修理部進行維修。案外人曲某根據修理部的通知提車,并在車輛無法正常行駛的情形下及時與上訴人進行溝通,經其同意后將車拖至朝陽華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第二次維修,從上述過程來看,被上訴人方對于發動機損壞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過錯。上訴人雖主張敖漢旗新惠泰通汽車修理部因失責造成發動機損失,但這并不能作為上訴人不予賠付的理由,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 宇
審判員徐書文
審判員鄭舒廣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蘇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