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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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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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8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
負責人:方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回族,住河北省黃驊市,系死亡受害人李振強的母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回族,住河北省黃驊市,系死亡受害人李振強的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男,回族,住河北省黃驊市,系死亡受害人李振強的長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乙,男,回族,住河北省黃驊市,系死亡受害人李振強的次子。
以上四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呂XX,男,漢族,住山東省陽信縣。
原審被告:惠民縣享潤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縣。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執行董事長兼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劉XX、李X甲、李X乙、原審被告呂XX、惠民縣享潤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享潤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37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爭議金額為人民幣128130.1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在案件事實上查明不清、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故使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死者的戶籍性質為農村,原審法院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以城鎮戶籍的標準判決上訴人承擔相關費用,屬于明顯的事實不清。綜上,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張XX、劉XX、李X甲、李X乙共同辯稱,本案死者李振強生前系黃驊長蘆鹽場內退職工,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其內退后自2016年開始到黃驊港打工并居住在黃驊港。其生前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來源均來自城鎮,被上訴人在原庭審時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審法院判決死亡賠償金按照河北省城鎮計算沒有任何問題。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劉XX、李X甲、李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25535.55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27日19時30分,李振強駕駛二輪摩托車沿老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歧銀線6KM處時,與前方順停呂XX駕駛的魯M×××××/魯M×××××號車追尾相撞,造成李振強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李振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呂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呂XX駕駛的魯M×××××/魯M×××××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主車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掛車理賠限額為5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張XX系死者李振強之母,原告劉XX系死者李振強之妻,原告李X甲系死者李振強之子,原告李X乙系死者之子。死者李振強無其他繼承人。
綜合雙方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的原告劉XX、張XX、李X甲、李X乙的損失有:
1、死亡賠償金659940元(32997元∕年×20年,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死者李振強經常居住地為河北城鎮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按河北省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2997元計算20年);其項下被扶養人生活費110635元(22127元∕年×5年,原告張XX由其子女1人扶養5年,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22127元計算);
2、喪葬費35816.50元(71633元/年÷2,按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1633元/年計算6個月);
3、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2000元(一審法院酌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依據死者李振強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予以酌定);
5、鑒定費6000元(依據鑒定費票據予以確定);
6、殯葬服務費應包含在喪葬費中,對該費用不予支持;
7、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車輛損失,且被告不予認可,對于車損金額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確定原告劉XX、張XX、李X甲、李X乙的損失共計834391.50元。
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對事故進行現場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結論性文書,具有客觀真實性,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依據事故認定書,本案中由被告呂XX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被告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享潤公司作為魯M×××××/魯M×××××號車的登記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在本案中被告享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魯M×××××/魯M×××××號車的承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魯M×××××號車所投交強險死亡項下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剩余損失72439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魯M×××××/魯M×××××號車所投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依責30%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7317.45元,以上共計327317.45元。參考原告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25535.55元。待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后,被告呂XX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被告呂XX、享潤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魯M×××××/魯M×××××號車所投保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張XX、李X甲、李X乙各項損失共計325535.55元;二、駁回原告劉XX、張XX、李X甲、李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民生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69×××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案涉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死亡受害人李振強系滄州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退職工,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之前,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一審期間四被上訴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滄州渤海新區臨港物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營業執照、工資發放表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死亡受害人李振強生前長期生活、居住、消費、工作于城鎮,故一審法院確定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復函精神,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6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紀召雷
書記員趙夢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