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楊XX、趙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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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002民初5797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女,漢族,戶籍地,山東省。
被告:趙XX,男,漢族,戶籍地江蘇省。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楊XX、趙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19161.26元、保險費11849.73元及利息(以31010.99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8日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為:2015年12月12日,被告楊XX以投保人的身份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2015年12月18日,被告楊XX與光大銀行威海分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貸款40000元用于家庭消費。貸款發放后,被告未能按約定還款,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按照保險合同向光大銀行履行了賠償責任,光大銀行于2018年4月3日為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已收到原告支付的代償款,并將其對被告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對代償款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處理。
被告楊XX、趙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2日,被告楊XX、趙XX以投保人的身份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貸款金額40000元,保險金額44232.95元,保險費26678.16元,按月交納,每月繳納保險費741.06元。賠償等待期為80天。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全部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定期間內的還款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即視為保險事故發生。2015年12月18日,被告楊XX與光大銀行威海分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4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償還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并約定罰息、復利等。合同并約定,借款人應承擔貸款人實現債權所需的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向被告楊XX發放貸款40000元。自2017年9月18日起,被告楊XX未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逾期達到80天。2017年12月8日,原告向光大銀行代償一19161.26元,光大銀行將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與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就本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服務費為5000元。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處理。
上述事實,有保險合同、貸款合同、理賠確認書等書證及當事人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光大銀行威海分行與被告楊XX之間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被告楊XX未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光大銀行威海分行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刻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息和其他應負款項,即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向被保人承擔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以后,在賠償范圍內依法取代了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享有貸款合同約定的能夠實現該債權的所有請求權,故原告要求被告楊XX支付理賠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尚應支付部分保險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保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代為償還借款本息后被告未償還原告,故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催收產生的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用,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上述借款系楊XX所借,被告趙XX不是借款人,原告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楊XX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趙XX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代償款19161.26元、保險費11849.73元及利息(以31010.99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5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鵬
人民陪審員 王立民
人民陪審員 宋修利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莊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