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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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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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終32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綿陽市。
負責人: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四川仁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生于1964年3月2日,漢族,住四川省三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三臺縣北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生于1974年3月19日,漢族,住四川省三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四川弘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14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被上訴人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改判被上訴人趙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9618元,其中由某保險公司承擔7968元;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趙XX在本案中列舉的房屋損失是其房屋本身就存在的,與本次交通事故沒有關聯,加固費用不屬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范圍,且被上訴人趙XX在原審中列舉的《加固維修費用清單》系沒有任何工程造價評估資質的個人編寫,即使賠償也不應作為本案認定損失金額的依據。案涉房屋的構件受損與本案交通事故沒有直接關系,被上訴人趙XX所稱的損害不是陳XX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原審法院判決陳XX承擔案涉房屋加固費用的30%明顯錯誤。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上訴人對原審中查明的清潔費450元、房屋租賃費8500元、守夜費1200元、交通費500元等間接損失不承擔責任。另被上訴人早已搬到案涉房屋居住,被上訴人陳XX主張的房屋租賃費8500元沒用事實依據。被上訴人陳XX主張的處理交通事故的誤工費720元不屬于本案法定賠償范圍,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720元沒有法律依據。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已到現場對損失貨物進行了清點,實際損失貨物價值約1200元,原審中被上訴人趙XX主張的16386元是其店內所有貨物的價值金額,不應得到支持。。上訴人通過市場詢價,玻璃門一般價格為370元/平方米,卷簾門價格為150元/平方米,受損的玻璃門面積12.15平方米,卷簾門面積為15.12平方米,故上訴人認為鋼化玻璃門和卷簾門的損失金額為4500元和2268元,共計6768元。
被上訴人趙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陳XX答辯稱,其案涉車輛在上訴人處購買了商業險,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上訴人進行賠償。上訴人對賠償金額和標準提出了異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原審原告趙XX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1.房屋加固維修費218519.10元;2.貨物損失費用16386元;3.撤裝卷簾門、安裝鋼化玻璃等費用9690元;4.打掃事故現場人工費450元;5.守車費1200元;6.房屋租賃費8500元;7.處理事故誤工費1000元;8.交通費1000元。1-8項合計:256745.10元。二、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4日11時30分,陳XX駕駛車牌號為川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趙XX位于三臺縣的房屋相撞,造成車輛、房屋、小賣部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三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第5107224201900012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陳XX負全部責任。”2019年4月12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就趙XX的房屋因交通事故受損程度及維修費用向原審法院申請鑒定。2019年7月15日,經廣東保順檢測鑒定有限公司鑒定:“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可知,該房屋構件現有破損情況均為老舊性破損,主要原因為房屋長期使用過程中自身因素(包括使用損耗、溫度應力、材料收縮、沉降等),現場檢查未發現有因交通事故車輛撞擊而造成損壞的構件;若車輛撞擊對該房屋有影響,撞擊點兩側磚柱及上方梁構件瓷磚飾面應最先出現撞擊性開裂等損壞現象,但現場檢查發現該處飾面基本完好,未發現明顯開裂、破損等現象,且車輛撞擊點周邊構件均未發現明顯撞擊性損壞。故本次交通事故撞擊體現對房屋構件無直接破損,僅存在撞擊引起的振動影響,可能對房屋原有損壞存在一定程度的擴張”。鑒定意見:涉案房屋的損壞情況均為房屋自身因素,交通事故與其構件受損并無直接聯系。故本次交通事故對涉案房屋的危險性未造成明顯影響。
另查明,趙XX的房屋用于個人經營,店名為三臺縣樂安鎮道班副食店。事發后,經清點,受損的貨物、貨架、冰柜、電飯鍋等損失金額為16386元。安裝卷簾門、鋼化玻璃等用去費用9690元。經三臺縣樂安鎮村鎮規劃建設所出具房屋加固需要維修費用為218519.10元。陳XX的車輛停放在趙XX處,產生守車費1200元,該費用陳XX向趙XX出具了《欠條》。并產生打掃現場的清潔費450元。
事故發生后,趙XX因無法居住,在外租房居住,租期從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6日,產生租賃費8500元。
陳XX系川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車主,其為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臺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險,商業三者險為10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該車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限內。交強險的賠償金額2000元已由被告陳XX領取。事故發生后,陳XX支付了趙XX1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原、被告身份信息、保險公司營業執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財物損失清單、撤裝、安裝卷簾門、鋼化玻璃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險保險單、房屋受損加固說明書及維修費用清單、中介公司營業執照、房屋出租合同、租房人黃祥身份證及房產證復印件、收條、魏緒寶出具的領條、陳XX出具的欠條、事故現場照片、陳XX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趙XX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等。為此原審法院對上列能夠證明客觀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并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趙XX有權就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向侵權人主張賠償權利。本案原被告雙方對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認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趙XX的房屋加固損失是否應當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平責任】當事人對于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廣東保順檢測鑒定有限公司所作的鑒定意見“涉案房屋的損壞情況均為房屋自身因素,交通事故與其構件受損并無直接聯系。故本次交通事故對涉案房屋的危險性未造成明顯影響”。但從分析意見和鑒定中反映出:“本次交通事故僅存在撞擊引起的振動影響,可能對房屋原有損壞存在一定程度的擴張”、“故本次交通事故對涉案房屋的危險性未造成明顯影響”。基于該分析意見,本次交通事故對原告趙XX的房屋有一定影響,對其加固損失應當賠償,但應當考慮賠償比例,該比例由法院酌定。賠償比例為三七開,即由被告陳XX賠償30%的房屋加固損失。原告要求賠償貨物損失費用、撤裝卷簾門、安裝鋼化玻璃、房屋租賃費、處理事故誤工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過高部份,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貨物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財產損失清單只有數量,沒有單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趙XX提供的損失財物清單具有數量、單價、金額,且被告陳XX簽字認可,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賠償打掃事故現場人工費、守車費的訴訟請求,因被告陳XX對打掃事故現場人工費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其對守車費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視為其與原告達成了協議,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打掃事故現場人工費及守車費屬間接損失,加之被告陳XX對此費用予以認可,應由被告陳XX承擔。原告要求賠償交通費的訴訟請求雖未向本院舉證,本院考慮實際產生,由原審法院酌定。某保險公司所提被告陳XX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增加10%免賠的答辯意見,無證據證實,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陳XX分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臺支公司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川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陳XX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首先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臺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陳XX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XX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臺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已將賠償款2000元支付給陳XX,則該款應由被告陳XX賠償給原告趙XX。
綜上,原告趙XX要求賠償的各項費用,原審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確定如下:1、房屋加固損失費65555.73元(218519.10元X30%);2、貨物損失費用16386元;3、撤裝卷簾門、鋼化玻璃9690元;4、打掃事故現場清潔費450元;5、守車費1200元;6、房屋租賃費8500元;7、交通費500元(酌定);8、處理事故誤工費720元(3人X3次X80元/天)。以上費用合計103001.73元。由被告陳XX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原告趙XX損失2000元;余款101001.73元,除去被告陳XX應賠償費用1650元(打掃事故現場清潔費450元、守車費1200元)以及已經賠償的15000元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原告趙XX84351.73元;經品迭后,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趙XX88001.7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陳XX墊支的1135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遂判決:一、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原告趙XX賠償因交通事故致其受損的財產損失88001.73元;二、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被告陳XX支付因交通事故墊支的費用11350元;三、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151.00元,減半收取2575.5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本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是案涉房屋損失與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關聯性及加固費用是否屬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范圍。上訴人提出案涉房屋的構件受損與本案交通事故沒有直接關系,加固費用不屬于本次交通事故賠償范圍的主張。本院認為,從廣東保順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所作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看,雖然“鑒定意見”為:涉案房屋的損壞情況均為房屋自身因素,交通事故與其構件受損并無直接聯系,故本次交通事故對涉案房屋的危險性未造成明顯影響。但該《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房屋現狀、資料調查及受損分析”內容顯示,本次交通事故撞擊體現對房屋構件無直接破損,僅存在撞擊引起的振動影響,可能對房屋原有損壞存在一定程度的擴張。鑒于此,原審法院作出由陳XX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因陳X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為案涉車輛購買了商業三者責任險,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對陳XX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清潔費、房屋租賃費、守夜費、交通費、誤工費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以清潔費、房屋租賃費、守夜費、交通費、誤工費均是本次交通事故的間接損失,不屬于商業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為由,提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主張。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為證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租房居住的事實,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租房租賃合同。對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提出被上訴人趙XX一家早以搬到案涉房屋居住,且該筆費用不是系商業三者險應當免賠的范圍的抗辯意見,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原審法院作出由某保險公司對案涉房屋租賃費用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其次,雖然被上訴人趙XX因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交通費、誤工費亦是必然的,但該二筆費用不屬于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故本院對被上訴人趙XX主張的交通費、誤工費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趙XX主張的清潔費、守夜費屬于其與被上訴人陳XX達成的協議,且該二項費用屬于本次交通事故的間接損失,故原審法院作出應由被上訴人陳XX向被上訴人趙XX承擔支付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二筆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三是關于損失的貨物及損失的鋼化玻璃門和卷簾門價值的認定問題。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趙XX主張的貨物損失價值及鋼化玻璃門和卷簾門損失價值過高的主張。本院認為,在本次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陳XX就財產受損情況進行了統計,且被上訴人陳XX亦在該清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對次,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對該清單提出異議,但其提交的財產損失清單沒有單價,故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財產損失清單未采信,將被上訴人陳XX確認的損失清單作為本案認定貨物損失的依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其次,被上訴人趙XX為證明鋼化玻璃門和卷簾門的價值是9690元,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相應的發票。對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提出該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抗辯意見,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對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140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被告陳XX支付因交通事故墊支的費用11350元”;
二、撤銷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140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一、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原告趙XX賠償因交通事故致其受損的財產損失88001.73元;三、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由永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趙XX賠償因交通事故致其受損的財產損失86781.73元。
四、駁回被上訴人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5151.00元,減半收取2575.50元,有陳XX承擔;二審案件受理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40元,由趙太全承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紅霞
審判員 田 苑
審判員 張宗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