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2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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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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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民初328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2019-12-30
原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12007102XXXX。
地址:隴南市武都區
負責人:田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1,隴南言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X2,女,漢族,住隴南市成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王X2追償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已代償的債務35377.1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保險費4817.05元;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2733.20元(以全部欠款40194.19元為基數,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自2019年4月13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2019年4月13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40194.19元為基數、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律師費3000元;5.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9日王X2在原告處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原告向王X2出具了保險單一份,保單號PBXXX01762260000000043,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王X2,被保險人為農行武都支行,保險金額為72984.36元,賠償等待期為80天,保險期限為被告名下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2017年6月22日王X2在農行武都支行處貸款用于生活開支,之后王X2逾期還款80日,農行武都支行要求原告理賠,原告遂于2019年4月13日賠付農行武都支行35377.14元,同日農行武都支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原告遂訴至法院行使追償權。
被告辯稱,業務員放款時對這個36期的款項沒有說明白,讓我誤以為是24期。并且原告每次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扣款,我現在要求法院按照銀行正常的利息計算。
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認定如下:被告稱其被貸款業務員誤導,讓其簽署合同時誤以為借款期限為24個月,本院認為被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簽署合同時審查合同內容,該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6月9日王X2在原告處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原告向王X2出具了保險單一份,保單號PBXXX01762260000000043,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王X2,被保險人為農行武都支行,保險金額為72984.36元,賠償等待期為80天,保險期限為被告名下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2017年6月22日王X2在農行武都支行處貸款66000元用于生活開支。后因被告貸款逾期超過80日,原告于2019年4月13日賠付農行武都支行35377.14元,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該筆款項,并按照合同約定以每日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查明,保險費為每月1313.74元,被告未付保險費天數為110天,總計數額4817.05元。
本院認為,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于2019年4月13日賠付農行武都支行35377.14元,已經履行了保證責任,其有權向被告追償,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5377.1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查明,涉案合同約定保險費為每月1314.74元,被告拖欠的保險費數額為4817.05元,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每日1‰,即年利率36.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本院僅支持年利率24%以內的部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2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欠款35377.14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擔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違約金;
二、被告王X2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4817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0元,由被告王X2負擔800元,原告負擔5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林德
人民陪審員 姬 濱
人民陪審員 董亞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張 鉞
書 記 員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