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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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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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葉XX,女,漢族,住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浙江澤厚(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105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04X09581XXXX。
主要負責人:莫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男,漢族,系公司員工。
原告葉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輝按照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本案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0884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請為: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自行承擔。事實與理由如下:2018年2月5日13時45分許,王其昌駕駛車牌號為魯CXXXXX的普通摩托車,行駛至上虞區豐惠-永和豐惠車站時,與原告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其昌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另魯CXXXXX普通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F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故起訴,請依法審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魯CXXXXX普通摩托車在被告處僅投有交強險,事故在保險期間內。在核實王其昌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王其昌同意賠付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70000元?,F因王其昌不予配合,故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對雙方無異議的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陳述的魯CXXXXX普通摩托車的投保情況等事實予以確認。另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70000元并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本、住院病歷、24小時入出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門(急)診收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魯CXXXXX普通摩托車的投保情況,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且無需王其昌同意。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葉XX各項損失合計7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計775元,由原告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輝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