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山東旺辰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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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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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7民初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莒南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張XX,男,漢族,居民,住莒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山東赤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山東赤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山東旺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高新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職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主要負責人:鄧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山東旺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辰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陳XX,被告旺辰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醫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等一切經濟損失40000元;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4日20時許,張XX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省道314線40KM+800M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該車車頭與前方頭西尾東停放在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的顧國軍駕駛的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QXXXXX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張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顧國軍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被告顧國軍駕駛的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QXXXXX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旺辰運輸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各一份。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審理。張XX受傷后在莒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8天,因此交通事故給其造成的損失:
醫療費28995.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28天X30元/天)、營養費1800元(60天X30元/天)、誤工費12084.80元(160天X75.53元/天)、護理費4531.80元(60天X75.53元/天)、法醫鑒定費650元、交通費500元、訴前保全費320元。
旺辰運輸公司辯稱,我公司是魯QXXXXX(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顧國軍系我公司雇傭的駕駛員。魯Q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魯QXXXXX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沂南支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5萬元,不計免賠。同意依法賠償原告的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各一份,不計免賠,請法庭核實魯QXXXXX車輛的投保公司,商業險按30%及投保比例賠償;核實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營運證等合法有效后,我公司同意依法賠償;醫療費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法醫鑒定系單方委托,誤工、護理期限過長,原告未構成傷殘,營養費與住院伙食補助費系重復主張,營養費不予支持,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交通費過高;程序性費用不承擔。事故發生后,我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要求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9年11月15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出具第3713271201900004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9年11月4日20時許,張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省道314線由東向西行駛至40KM+800M路段時,與前方頭西尾東停放在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的顧國軍駕駛的魯QXXXXX(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張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張XX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顧國軍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9年12月20日,臨沂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誠證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81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五、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張XX之損傷誤工期為16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60日。張XX支付法醫鑒定費600元。
張XX提供訴前保全費票據1張,金額為:320元。
另查明,魯QXXXXX(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為旺辰運輸公司,顧國軍系該公司雇傭的駕駛員。魯QXXXXX(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各一份,掛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沂南支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萬元,不計免賠)一份。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張XX墊付醫療費10000元。
本院認為,交警隊對該事故發生事實的認定、責任的劃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爭議的焦點系原告張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張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訴前保全費320元,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張XX的醫療費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張XX提供的有效醫療收費票據,張XX主張的醫療費28995.51元,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的法醫鑒定系單方委托,誤工、護理期限過長,原告未構成傷殘,營養費與住院伙食補助費系重復主張,營養費不予支持,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因某保險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內對臨沂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誠證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81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向本院書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確認原告張XX的誤工期為16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住院伙食補助費系住院期間需增加的伙食補助費用,營養費系傷后需加強營養所需的費用,某保險公司的營養費與住院伙食補助費系重復主張,營養費不予支持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張XX主張的營養費1800元(60天X30元/天)、誤工費12084.80元(160天X75.53元/天)、護理費4531.80元(60天X75.53元/天),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的交通費過高;根據張XX的就診醫院及住院天數等因素,張XX主張的交通費5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法醫鑒定費,根據張XX提供的票據,確認為600元。綜上,原告張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認為49672.11元:1、醫療費28995.5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28天X30元/天);3、營養費1800元(60天X30元/天);4、誤工費12084.80元(160天X75.53元/天);5、護理費4531.80元(60天X75.53元/天);6、法醫鑒定費600元;7、交通費500元;8、訴前保全費320元。
關于本案的賠償主體,該事故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張XX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顧國軍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顧國軍承擔30%的過錯責任;顧國軍系旺辰運輸公司雇傭的駕駛員,根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張XX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賠付以外的剩余損失,由被告旺辰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魯QXXXXX(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掛車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再根據保險合同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按照主、掛車投保比例賠償原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后原告在商業保險限額內的剩余損失由旺辰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損失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的損失: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084.80元、護理費4531.8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27116.60元(已給付10000元,尚需給付17116.60元)。
二、原告張XX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外的損失:醫療費18995.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營養費1800元,共計:21635.5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6179.10元,由被告山東旺辰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XX311.55元。
三、原告張XX的法醫鑒定費600元,由被告山東旺辰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XX180元。
四、被告山東旺辰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XX的訴前保全費320元。
五、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至第四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張XX負擔60元,被告山東旺辰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義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盧立新
書記員 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