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與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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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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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27民初54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莒南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付XX,女,漢族,居民,住莒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莒南城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XX,男,漢族,居民,住莒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莒南汀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主要負責人:董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付XX與被告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00000元;2、本案訴訟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7日1時許,被告宋X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沿隆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方明珠門前路段,與下車(人力三輪車)撿物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受傷,人力三輪車損壞。該事故被告主責。經查,被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來貴院起訴,以實現原告的訴訟請求。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共計120000元;被告宋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元。付XX受傷后兩次在莒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32天。因此交通事故給付XX造成的損失:醫療費100601.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132天X30元/天)、營養費5400元(180天X30元/天)、護理費19503元(108.35元/天X180天)、護理依賴101430元(11270元/年X18年X50%)、殘疾賠償金176007.60元(16297元/年X18年X60%)、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法醫鑒定費2210元、交通費5000元、保全費420元。
宋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原告的損失應扣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賠償的部分;我方認為原告的損傷不構成護理依賴,護理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傷殘等級過高;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交通費過高,且無單據;我方同意按70%的比例賠償原告的損失。事故發生后,為原告墊付住院費1000元,要求一并處理。
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第37132712019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9年1月17日1時許,宋X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沿莒南縣隆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方明珠門前路段時,與駕駛人力三輪車行至此處下車撿物的付XX發生碰撞,造成付XX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宋XX在此次事故中實施了駕駛機動車行車時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付XX在此次事故中實施了駕駛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在車道內停車滯留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9年7月18日,臨沂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誠證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45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五、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付XX之損傷構成4級傷殘;2、被鑒定人付XX之損傷護理期為181日,營養期181日;3、被鑒定人付XX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付XX支付法醫鑒定費2210元。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付XX的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進行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醫專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2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六、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付XX的損傷構成五級傷殘;2、其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宋XX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請對付XX的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及護理依賴進行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臨沂民信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民信司鑒[2019]臨鑒字第13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六、鑒定意見:付XX重型損傷遺留四肢癱(四肢肌力4級),評定為五級傷殘,護理期為180日,營養期為180日,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
莒南縣坊前鎮朱梅社區村民委員會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證明:付XX(女,身份證號碼:)與楚娜(女,身份證號碼:)系婆媳關系。特此證明。范治嶺。
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姓名:楚娜,性別:女,民族:漢,出生:1977年3月3日,住址:山東省莒南縣天橋路18號2號樓4單元202號,公民身份號碼:。
結婚證(復印件)一份,持證人:楚娜,登記日期:2012年8月28日,結婚證字號:J371327-2012-006445;姓名:楚娜,性別:女,身份證件號:;姓名:范治東,性別:男,身份證件號:371327198002055118。
付XX提供保全費票據1張,金額為420元。
另查明,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賠償原告付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被告宋XX為原告付XX墊付醫療費1000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付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付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交警隊對該事故發生事實的認定、責任的劃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爭議的焦點系付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付XX主張的醫療費100601.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營養費5400元、法醫鑒定費2210元、保全費420元,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宋XX提出原告的損傷不構成護理依賴,護理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參照臨沂民信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民信司鑒[2019]臨鑒字第1355號司法鑒定意見,原告付XX主張的護理費19503元、護理依賴101430元,本院予以支持;即原告付XX的護理費為120933元(19503元+101430元)。被告宋XX提出原告的傷殘等級過高;因宋XX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付XX評定傷殘時年滿62周歲,其損傷構成五級傷殘,付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76007.60元(16297元/年X18年X60%),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付XX之損傷構成五級傷殘,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本院根據付XX的就診醫院及住院天數等因素,酌定為2640元。被告宋XX提出其為原告付XX墊付的醫療費要求一并處理,因其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綜上,付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418171.79元:1、醫療費100601.1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132天X30元/天);3、營養費5400元(180天X30元/天);4、護理費120933元(19503元+101430元);5、殘疾賠償金176007.60元(16297元/年X18年X60%);6、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7、法醫鑒定費2210元;8、交通費2640元;9、保全費420元。
關于本案的賠償主體,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付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應在付XX的損失中予以扣除。在該交通事故中宋XX承擔主要責任,付XX承擔次要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本院酌定宋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損失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付XX的損失:醫療費90601.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營養費5400元、護理費120933元、殘疾賠償金66007.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法醫鑒定費2210元、交通費2640元,共計297751.79元;由被告宋XX賠償原告付XX238201.43元(已給付1000元,尚需給付237201.43元)。
二、被告宋XX賠償原告付XX保全費420元。
三、駁回原告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至第二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付XX負擔1460元,被告宋XX負擔21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義金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盧立新
書記員 許 娜